原标题: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建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景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于鲁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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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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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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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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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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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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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0-038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16日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于同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1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46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582.88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5,591.0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991.8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154000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1、根据公司披露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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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公司利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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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新建项目的议案》,公司利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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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基本情况
(一) 投资目的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推进而进行资金投入,按计划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将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情况。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增加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
(二) 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国债、结构性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 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 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 实施方式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 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 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 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周转和需要。通过适当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公司拟购买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不排除投资收益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 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内审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 专项意见说明
1. 监事会意见
2020年10月1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3.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天国富证券对本次建龙微纳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 上网公告附件
1、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2、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0-035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0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2.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782.00万股的1.25%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0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以2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光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8月2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32)。
4、2020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33)。
5、2020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包括研发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6日,并同意以2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 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6日,授予价格为25.00元/股,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 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0年10月16日
2、 授予数量:72.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5,782.00万股的1.25%
3、 授予人数:55人
4、 授予价格:25.00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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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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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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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授予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金额=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0年10月16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55.20元。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8.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8.00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建龙微纳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龙微纳及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三)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四)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0-036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6日以现场表决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建波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因此同意将2020年10月16日定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25.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李朝峰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2. 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内容: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3. 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内容: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结合当前公司资金需求状况,拟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含)12,200万元,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银承、保函、信用证等业务。上述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承、保函等业务,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由公司视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与银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进行约定。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相关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 通过《关于审阅〈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内容:董事会同意公司报出《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
三、 上网公告附件
(一)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0-037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6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史伟宗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内容: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包括研发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0月16日,并同意以2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2. 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内容: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45,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3. 通过《关于审阅〈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内容: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第三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正文。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20日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88357 公司简称:建龙微纳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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