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2020年09月30日 12:42 银保监会

原标题: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 来源:宁波

甬银保监复〔2020〕255号

宁波银行:

你行《关于变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甬银总〔2020〕1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行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原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后增加第五项、第六项,表述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本行维护本行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原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原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原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五、原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六、原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原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七、原第九十条修改为“第九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的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的提名委员会提出拟任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四)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应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分别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也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人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八、原第一百〇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第一百〇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九、原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

十、原第一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原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宁波银保监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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