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0年09月30日 02:28 证券时报

原标题: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上接B86版)

(十)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中融煤炭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中融煤炭份额净值、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煤炭A份额、煤炭B份额的上市交易或中融煤炭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中融煤炭份额净值、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中融煤炭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3.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中融煤炭份额净值、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中融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中融煤炭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八)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中融煤炭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中融煤炭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中融煤炭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中融煤炭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本基金开始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六)澄清公告

23.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24.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终止运作后煤炭A份额、煤炭B份额的份额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澄清公告

(十六)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的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基金财产清算组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制作清算报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本基金的煤炭A份额、煤炭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清算费用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2)交纳所欠税款;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偿基金债务;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融煤炭份额净值、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中融煤炭份额、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中融煤炭份额、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十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十七、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2020年X月X日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0年X月X日起,《中融中证煤炭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中国证监会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持二份、基金托管人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一)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净值信息

煤炭A份额与煤炭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净值信息

扫二维码 3分钟开户 稳抓股市回调良机!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10-09 科思科技 688788 --
  • 10-09 地铁设计 003013 --
  • 10-09 澳弘电子 605058 --
  • 10-09 日久光电 003015 --
  • 09-30 北元集团 601568 10.17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