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0年09月26日 02:15 证券时报

原标题: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2020-122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潘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执行董事王晓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潘刚、赵成霞、张俊平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王彩云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服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服务计划管理规则(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中,第3、4项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显勇、郑丹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123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0年9月25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65元/股。

  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8,599,550元人民币。

  回购注销完成后,注册资本由6,083,211,833.00元人民币减至6,082,624,833.00元人民币。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1月9日。

  (二)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街1号

  联系人:刘雅男、赖春玲

  电话:(0471)3350092

  传真:(0471)3601621

  邮编:010110

  (三)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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