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20-12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8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海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603,199,1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63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1,531,9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50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667,2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122,6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3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55,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667,2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3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920,9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278,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4,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0906%;反对278,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补充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候选人郭启勇先生获得同意票数602,493,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0%;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2,417,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4054%。
2.02候选人徐志新先生获得同意票数602,453,6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4%;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票数2,377,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1244%。
表决结果: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基准)的50%,郭启勇先生、徐志新先生即日起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丽子、孙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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