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0年9月18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09:15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鹏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名,代表股份185,814,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144%。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184,943,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6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871,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共有1名,持有股份155,414,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240%;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10名,持有股份1,607,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获授限制性股票未达成解除限售条件并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予以回购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350,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1%;反对463,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103%;反对463,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27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2%。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350,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1%;反对463,4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103%;反对463,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8275%;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赵鹏飞律师、罗彤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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