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摘要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0年08月27日 03:38 证券时报

原标题: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摘要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0

  2020

  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2020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严峻的内外部政治经济环境下,快速止跌反弹。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数据,上半年全国GDP实现约456,614亿元,同比下降1.6%。其中一季度同比下降约6.8%,二季度增长约3.2%。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加快推进,主要指标恢复性增长,经济运行稳步复苏,基本民生保障有力,市场预期总体向好,社会发展大局稳定。下半年,受国际整体疫情形势影响,国内疫情防控的压力依然持续存在,疫情对整体经济活动的影响也会一直存在。国际地缘政治及保护主义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潜在影响依然存在,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较大。但随着国内应对疫情的逐步成熟,以及“六稳”、新老基建和积极财政货币政策的实施,下半年经济增速有望环比继续反弹。

  2020年上半年,房地产行业受新冠疫情影响,一季度业绩同比下滑较大,二季度随着国内疫情形势逐步得到控制,行业触底反弹,环比增速加快,但上半年整体增速仍同比下滑。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半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约6.94亿平米,同比下降8.4%;销售金额约6.69万亿元,同比下降5.4%;房地产开发投资6.28万亿元,同比增长1.9%;新开工面积9.75亿平米,同比下降7.6%;竣工面积2.9亿平米,同比下降10.5%;土地购置面积0.8亿平米,同比下降0.9%。开发企业因疫情影响,分化加剧,其中Top20开发企业上半年销售金额同比仅下降约1.3%。市场方面,深圳及个别二线城市市场热度较高,其它一二线城市均有不同程度回暖。随着地方政府就土地出让条件的放松以及资金成本的下行,土地市场热点地块溢价成交增多。2020年下半年,随着中央再次提出“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措施”以及“房住不炒”等宏观调控基调,预计行业将在因城施策的基调下平稳发展。

  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爆发后,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对部分涉及民生的租户及物业公司给予了一些租金减免。商业项目在疫情期间,总体运营平稳,但部分聚集性业态商户受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开业运营。个别商户也因疫情影响,不再开业。受上述因素影响,公司上半年商业项目租金收入同比有所下降。上半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公司从无实控人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华先生成为公司实控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尽管受疫情及股东变化影响,总体上,上半年公司各项经营工作较为平稳有序推进。

  2020年下半年,公司就商业项目将加大招商及运营管理工作,力争将疫情对全年租金收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同时,公司将加大北京阳光上东项目的开发库存产品销售准备工作,并根据公司全年目标及市场条件,适时销售。公司在梳理参股项目投资现状后,将积极与项目合资方沟通,从参股项目早日退出变现。

  主要项目所处区域市场分析

  1、住宅销售市场:北京和成都

  北京住宅市场:

  2020年上半年,北京紧随中央调控步伐,坚守“房住不炒”基调,边际优化调控政策,遏制炒房、炒学区等行为。在新冠疫情冲击下,北京2020年上半年商品住宅市场交易规模明显回落,成交价格呈结构性小幅上涨态势。分区域来看,近郊区上半年市场整体成交规模降幅相对较小,中心城区及远郊区整体成交规模降幅较大,降幅均超50%。上半年整体市场以刚需为主,但各区需求分化明显,中心城区再改及豪改产品成交占比仍超一成,近郊区刚改及再改需求仍存一定空间,远郊区刚改及再改产品成交占比明显提升。二手住宅方面,2020年上半年北京二手房成交6.4万套,同比下降10%,为近六年以来最低。成交均价同比呈结构性上涨,环比保持相对平稳态势。2020年上半年,伴随北京限价政策边际调整,不限价商品住宅项目积极取证入市,叠加部分改善型需求释放,北京商品住宅成交均价同比呈结构性上涨态势,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为49,622元/平方米,同比上涨13%,为近三年同期价格同比涨幅最大。

  成都住宅市场:

  2020年上半年成都商品住宅累计成交1,105.6万㎡,同比上升7.6%。成都复工复产早,疫情之后市场快速复苏,成交量出现补偿性增长,3-6月成交量均高于去年同期,在供应较去年同期下降6.5%情况下,成交量同比上升7.6%。随着成渝城市群战略的进一步明确,以及2019下半年区域购房资格互通影响,2020上半年天府新区供销远远领先其他区域。中心城区产品改善化趋势愈发明显且不可逆,一方面来源于需求端成都步入改善时代,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中心城区降容、地价刚性上涨导致企业通过改善产品实现溢价,改善化进程“被迫”加速。

  2、投资性物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

  不同市场表现如下:

  北京: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北京写字楼市场持续低迷,6月疫情出现反弹,市场需求再度被抑制。2020年上半年,北京甲级写字楼市场有2个新项目入市,全市甲级写字楼存量共计1,248万平方米,空置率升至13.6%,租金每月每平方米360.5元,连续第六个季度出现环比下滑。

  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爆发对北京零售市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全市未有新增商业项目投入使用,大部分购物中心面临部分商铺暂停营业或关闭的困扰,导致北京购物中心空置率升至9.7%,租金水平也出现下滑,全市购物中心首层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859.1元,同比下降0.1%。六月份北京疫情出现反复,也拖延了零售市场复苏的节奏。

  上海:

  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全市仅两个全新甲级写字楼项目共计10.5万平方米入市,甲级写字楼存量升至1,340万平方米。二季度,写字楼租赁活动复苏,但净吸纳量明显少于往年同期水平。尽管来自部分行业和企业的需求见长,但另一边,市场出现减租和退租现象,导致全市甲级写字楼空置率水平至17.4%。业主进一步给出租金让步,租金降至每平方米每天7.5元。上半年市场无疑对业主和租户方都是考验。

  2020年上半年上海零售市场无新项目入市,餐饮业受疫情影响最为严重。购物中心内较多掉铺现象使得全市购物中心空置率上升至11.6%。

  天津:

  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经济发展放缓,甲级写字楼市场无新增供应,市场净吸纳量出现下滑。天津市政府出台租金减免等优惠措施,意图减轻企业经营压力,但对办公租赁需求提升的直接作用不大。同时,部分企业尝试远程、线上会议等新兴办公模式,亦直接降低了当前对线上办公场地的需求。二季度后随着经济逐步复苏,甲级写字楼市场存量持续消化,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充足的市场存量使租金承压。

  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天津零售市场的新建工程和招商进度延后,无新项目入市。大多数零售商扩张步伐放缓。全市空置率10.7%,同比下降0.2个百分点,全市首层平均租金为344.85元每平方米每月,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

  成都:

  2020年上半年,受全球经济环境和新冠疫情影响,部分项目推迟入市时间,全市仅有一个甲级写字楼入市,将甲级写字楼存量推升至330万平方米。甲级写字楼市场活跃度持续走低,第二季度企业退租情况明显,退租面积较去年同期上涨75%,推动全市空置率上升至24%。年初整体租金相对平稳,但二季度开始部分业主下调租金,优质客户议价能力明显提升。上半年甲级写字楼市场平均租金为101.3元每月每平方米,同比下降1.3%。

  2020年上半年,成都零售市场新增2个项目,总存量达到604万平方米。受疫情影响零售市场需求持续走弱,购物中心平均空置率大幅上升至10.1%,三年来首次突破10%。首层平均租金小幅下滑,至431.2元每月每平方米。核心商圈购物中心首层租金降幅略小于非核心区域。

  2020年上半年宏观经济数据

  ■

  2020年上半年上述城市主要市场数据如下:

  ■

  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2020年上半年,公司各项经营工作较为平稳有序推进,实现营业收入8,810.3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110.3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98.15%。

  2020年上半年,公司无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无累计土地储备情况,公司无在建项目开发情况。

  主要项目销售情况

  ■

  主要项目出租情况

  ■

  土地一级开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融资途径

  单位:元

  ■

  以上数据截止日期:2020年6月30日

  发展战略和未来一年经营计划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产质量,在继续做好存量资产的经营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同时,加快资产变现步伐,积极关注新项目和其他创新型业务。实现公司稳定、持续发展。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变更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也将存在调整的可能。

  2020年公司将根据自身情况及市场机会,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质量,增加公司现金流。加快已开发项目的库存清理,加大资金回收力度,增厚公司利润。同时,在满足疫情防控的要求下,力争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经营保持平稳运行。

  向商品房承购人因银行抵押贷款提供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

  于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为银行向购房客户发放的抵押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如下:

  单位:元

  ■

  董监高与上市公司共同投资(适用于投资主体为上市公司董监高)

  □ 适用 √ 不适用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4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20年8月19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韩传模先生、韩美云女士、刘平春先生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

  董事会保证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周转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5%,可随时偿还,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议案详细情况请见于本公告日披露的2020-L51号公告。

  因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29.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因此北京星泰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因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公司董事、总裁熊伟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月内曾在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前述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议案。

  经综合考虑公司办公成本、方便沟通及未来发展等问题,经询价和充分比较,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A 座 6901-01A 单元作为办公场所,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为 1120.17 平方米,租赁期限两年,租金价格250元/㎡/月(建筑面积),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280042.50 元。议案详细情况请见于本公告日披露的2020-L52号公告。

  因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因此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因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公司董事、总裁熊伟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月内曾在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前述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议案。

  根据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对京基一百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承租方北京瑞丰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与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议案详细情况请见于本公告日披露的2020-L52、2020-L53号公告。

  因物业服务中心为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因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公司董事、总裁熊伟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月内曾在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前述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瑞丰拟与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提名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韩传模先生于2020年5月21日向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同时申请辞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的2020-L34号公告),公司董事会提名张力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力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张力先生符合有关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六、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9月15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4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2020年8月19日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出席监事3人,其中监事刘建图先生、马稚新女士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会及全体监事愿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名李云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议案内容及候选人简历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披露的2020-L47《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向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或“阳光新业”)全资子公司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泰”)拟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签署《借款合同》,北京星泰拟向京基集团借款不超过1.7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化利率5%,可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本借款用于满足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及短期资金周转需要。

  2、京基集团直接持有阳光新业21,840万股A股股票,占阳光新业总股本的比例为29.12%,为阳光新业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京基集团为公司关联方,上述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公司总裁熊伟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月内曾在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前述三名董事均回避表决。

  3、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4、上述议案已经阳光新业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概况

  公司名称:京基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2A单元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2A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381452A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高科技工业、房地产、旅游、餐饮、能源、储运等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凭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营);会所管理及咨询;高新科技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各类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游艇租赁;从事广告业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日用百货、副食的内部零售及相关配套服务;会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健身服务;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棋牌、茶艺、游泳池、健身房、保健、按摩、足浴;附属商务中心、商场;美容美发、桑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旅业、住宿;咖啡厅、咖啡制售;酒吧、KTV、公共浴室;销售烟酒、饮料;中西餐制售;餐饮服务。

  成立日期:1997年9月16日

  股权结构:京基集团的股东为陈华和陈辉,其中,陈华先生持有京基集团90%股权,系京基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辉先生持有京基集团10%股权。

  2、京基集团成立于1997年,前身为深圳市中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开始集团化运作。目前旗下企业包括: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京基智农,股票代码:000048)、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京基集团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业经营与管理、酒店投资与管理、物业管理等。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4、京基集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及近期相关市场案例,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借款无需北京星泰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北京星泰承担的借款利率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金额: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0,000,000.00元(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实际借款金额以到账金额为准。

  2、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年化5%。利息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偿还利息。

  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首笔款项到账日起12个月。在上述期限内,北京星泰有权提前归还本金和利息。

  4、担保措施:本借款为信用借款,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5、违约责任:未按时足额归还本金及/或利息的,北京星泰应当按照待支付金额0.05%/自然日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完成全部付款义务。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借款拓展了资金来源渠道,北京星泰不向京基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该笔借款额度可以支持北京星泰及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北京星泰与京基集团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阳光新业与京基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3145亿元(含截至本披露日借款利息人民币145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星泰向京基集团借款是为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周转需求,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资金成本定价公允;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阳光新业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京基集团向北京星泰提供借款支持了业务发展,拓展了资金来源渠道,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承租方”)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房地产”、“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拟承租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作为办公场所,租赁房产建筑面积为1120.1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为人民币250元/㎡/月(建筑面积),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80042.50元(大写: 贰拾捌万零肆拾贰元伍角)。

  2、因出租方京基房地产属于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12%)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京基房地产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租赁办公场所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规定,因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公司总裁熊伟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月内曾在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前述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4、上述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5、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概况

  名称: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033209

  税号:914403001923033209

  注册资本:85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7201

  法定代表人:陈华

  主要股东: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和陈辉,其中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京基房地产80%股权,陈辉先生持有京基房地产20%股权。股权结构图如下:

  ■

  成立时间:1994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管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石油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木材、水产品、五金交电、纺织品( 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的购销;酒店管理;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自有物业租赁。

  2、历史沿革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前名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成立,注册资金8888万元,是国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物业管理服务。2008年12月,公司注册资金由8888万元增至85000万元,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来,公司继续深耕深圳市场,并在深圳开发运作了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4、京基房地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参考深圳市同等甲级写字楼的月租金水平及京基一百大厦的市场租赁价格,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房租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方(甲方):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一)租赁房产位置、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坐落与深圳市深南东路5601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以下简称“租赁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为1120.17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办公。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2 年,即从 2020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止。

  (三)租金

  租金标准: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租金为人民币 250元/㎡/月(建筑面积),月租金合计为人民币 280042.50 元(大写: 贰拾捌万零肆拾贰元伍角 );

  (四)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甲方委托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京基一百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租赁期间,乙方应承担的管理费(含正常办公时间空调费)、超时空调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由乙方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

  (五)租赁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租期末年2 个月租金标准作为租赁保证金,即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560085.00 元(大写: 伍拾陆万零捌拾伍元整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不再续租时,乙方将该租赁房产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房产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六)违约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若乙方迟延支付租赁保证金或未足额支付租赁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在无须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将该租赁房产收回并另行出租,乙方仍须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足额租赁保证金总额作为违约金。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经综合考虑公司办公成本、方便沟通及未来发展等问题,经询价和充分比较,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及节约办公成本的需要,租赁价格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北京瑞丰与京基房地产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3145亿元(含截至本披露日借款利息人民币145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及节约办公成本的需要,租赁价格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对北京瑞丰拟向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事项进行了审核,经查询深圳市甲级写字楼租赁价格及京基一百大厦的市场租赁价格,对比北京瑞丰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价格后认为,此次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交易公开、公平,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认定合规准确,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丰”、 “乙方”)拟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物业”)的分支机构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甲方”)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中心拟向北京瑞丰租赁的所处京基一百大厦的办公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租赁房产建筑面积为1120.1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物业管理期限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日起计算,物业管理费用为32元人民币/月/㎡,按照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管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845.44元(大写:叁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肆角肆分)。

  2、北京瑞丰拟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房地产”)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拟承租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作为办公场所。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本公告日披露的2020-L52号《关于拟租赁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京基房地产委托物业服务中心对京基一百大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承租方北京瑞丰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与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因京基物业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9.12%)的全资子公司,物业服务中心为京基物业的分支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上述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1规定,因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职务,公司总裁熊伟先生现任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副总裁张志斐先生过去十二月内曾在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前述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5、上述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6、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概况

  名称: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6261W

  税号:91440300564228027J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B座21层B-2102、2105

  法定代表人:易文谦

  主要股东: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04月19日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会议展览;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食品生产;餐饮服务;食品配送。

  2、历史沿革

  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是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国家一级资质物业。主要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等经营服务。目前,主要服务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高端写字楼和高尚住宅社区。

  近三年来,京基物业通过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获得认证证书,并积极开拓市场,与深圳市多家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4、京基物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

  1、概况

  名称: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8027J

  税号:91440300564228027J

  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601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72层7202西侧

  法定代表人:易文谦

  主要股东: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为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股权结构图如下:

  ■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0日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会议展览;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

  2、历史沿革

  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成立于2010年10月,属于京基物业的分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物业租赁;清洁服务;园艺服务;家政服务;从事广告业务;会议展览;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成立以来主要服务于京基100大厦。

  3、物业服务中心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的实际需求,双方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是正常的商业交易,按照正常的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北京瑞丰阳光投资有限公司

  (一)租赁房产基本情况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69层 01A单元 。

  建筑面积: 共 1120.17 平方米。

  交付日期: 2020 年 9 月 20 日。

  租赁房产用途:办公用途。

  (二)物业管理内容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如下各项物业管理与服务:

  1.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本项目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电梯、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公共走廊通道等。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所有水管、水箱、水泵、中央空调、电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等,并负责本项目的广告宣传及管理工作。

  3.环境卫生: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4.安全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等。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提供停车服务,进出本项目各种车辆管理有序,制止管理区域内违章停车。

  6.装饰装修管理:详见《装修手册》。

  7.其他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详见《租户手册》。

  (三)物业管理期限

  自租赁房产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计算,即自 2020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9 日止。若乙方与业主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则本合同相应终止。

  (四)费用及支付

  按租赁房产的建筑面积计算(含正常办公时间空调费),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32元整(大写: 叁拾贰元 ),每月管理费共计为人民币35845.44 元/月(大写: 叁 万 伍 仟 捌 佰 肆 拾 伍 元 肆 角 肆 分),自租赁房产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计收管理费。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预付首月管理费人民币 35845.44 元整(大写: 叁 万 伍 仟 捌 佰 肆 拾 伍 元 肆 角 肆 分)。从第二个月起,乙方须在每月5日(节假日除外)前以现金或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当月管理费。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开展是基于物业管理需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及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本披露日,除本次交易外,公司及北京瑞丰与物业服务中心、京基物业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与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3145亿元(含截至本披露日借款利息人民币145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我们对北京瑞丰拟与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事前审核并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其定价符合市场化水平,合理公允,交易公平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北京瑞丰拟与物业服务中心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租赁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实际需要,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认定合规准确,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独立董事韩传模先生递交的辞呈,韩传模先生因公司控制权变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同时申请辞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的2020-L34号公告)。

  根据《公司法》、《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提名张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补选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张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张力先生简历

  张力先生,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会计专业,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

  张力先生曾先后担任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负责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授薪合伙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授薪合伙人,现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合伙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力先生未持有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张力先生与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力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3.2.3条所列情形;张力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张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L5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力,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下转B9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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