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0半年度报告摘要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长城 公告编号:2020-086
2020
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的风险提示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公司主要从事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发行,广告营销及实景娱乐等。
1、影视业务:主要产品是用于电视台、在线视频网站等渠道播放的电视剧作品。主要盈利模式为策划并投资、拍摄、制作完成电视剧,形成可售的电视剧作品,与电视台、在线视频网站等播放平台签订发行合同,将电视剧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版权对外转让并获取发行收入。
2、广告营销业务:主要由上海胜盟广告有限公司、浙江光线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辉、浙江中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六家子公司构成。主要从事媒体广告代理、户外广告、内容营销及门店推广活动;与众多品牌及广告主保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
3、实景娱乐业务:公司实景娱乐板块主要包括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安徽马仁奇峰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齐长城影视城有限公司、宜宾长城神话世界影视基地有限公司、金寨长城红色教育基地有限公司等,实景娱乐板块收入来源主要为影视拍摄服务收入、商铺出租和游客门票收入等。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长城 公告编号:2020-085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存在诉讼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
受理机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简述:2016年8月26日,恒丰银行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签署相关合同,约定恒丰银行将各期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交付于交银信托进行投资运作。2016年10月28日,交银信托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向交银信托借款10000万元。同日,长城集团与交银信托签订《保证合同》。
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归还本金9800万元,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利息4417183.33元,罚息2597862.5元以及自2020年2月1日起到实际履约日止,以本金9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25%计算的罚息;
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
3、判令长城集团对上述两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发布《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三元”)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先生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长城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横琴三元支付借款本金3.5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起,以0.5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以2.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0.8亿元为基数,均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此后的利息和违约金自2018年11月27日起,以3.5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0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8万元。
2、横琴三元对赵锐勇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长城集团10.2亿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用上述股权折价抵偿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占全范围内优先受偿。
3、赵锐勇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无效,公司依法承担长城集团不能清偿债务部分50%的赔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资产”)与长城国际动漫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动漫”)、长城集团等相关各方的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长城动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中安资产支付重组债务2亿元及违约金(以201329509.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长城集团、赵锐勇、赵非凡、杨逸沙、公司对长城动漫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安资产对长城动漫及杭州长城动漫游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动漫”)出质的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长城集团、赵锐勇、赵非凡、杨逸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长城动漫追偿;中安资产实现质权后,杭州动漫有权向长城动漫追偿。
5、驳回中安资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6、七被告共同承担125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三、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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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管理层已经联合长城集团、长城动漫及实际控制人与律师团队积极商讨方案,准备上诉事宜。同时公司将继续督促长城集团及其关联方尽快解决诉讼纠纷并解除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证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目前,公司已经收到长城集团的回复,长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委托律师妥善处理该事项,对横琴三元、中安资产提出上诉。同时积极推动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股权合作,引入外部资金,尽快解决债务问题,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受侵害。上述诉讼尚未最终判决生效,公司将依据上述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对公司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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