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公告编号:临2020-06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68,870,288.87元
● 发行数量:2,634,569,561股
● 发行价格:人民币3.67元/股
●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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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期: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 预计上市时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已于2020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2月27日,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20]4号),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2020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20年8月3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3号)核准批文,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对象:宁波舟山港集团、上港集团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68,870,288.87元
5、发行价格:人民币3.67元/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8月17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息、除权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如发行人A股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4.07元/股,其90%为3.67元/股。公司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即2019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3.10元/股,经公司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8日发放现金红利0.099元/股(含税),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为3.00元/股。
因此,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3.67元/股。
6、发行数量:2,634,569,561 股
7、发行费用:人民币17,638,891.65元(不含增值税)
8、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651,231,397.22元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10、联席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753号)验证,截至2020年8月2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53,272,394.3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68,870,288.87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5,597,894.52元),再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股权登记费合计发行费用人民币2,040,997.13元后,实际募集股款为人民币9,651,231,397.2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634,569,561.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7,016,661,836.22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0年8月25日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联席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中国证监会已报备的发行方案等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缴款和验资、认购资金来源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中国证监会已报备的发行方案等材料。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认购对象、认购金额及认购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等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募集资金已足额到账并经验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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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集团、上港集团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宁波舟山港集团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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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1,844,198,693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20年6月30日,宁波舟山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0,052,660,805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6.31 %。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人与宁波舟山港集团及其关联方进行的日常业务交易,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相关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宁波舟山港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2、上港集团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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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购数量与限售期
认购数量:790,370,868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港集团的董事郑少平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因此上港集团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上港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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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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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本次发行前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模拟计算。
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宁波舟山港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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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普通股股本达到15,807,417,370股,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发行人资产结构造成重大不利变化。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坚持以码头经营为核心,以港口物流和资本经营发展为重点的经营模式,主营业务主要包括集装箱、铁矿石、原油、煤炭、液体化工及其他货种装卸及相关业务,同时从事综合物流、贸易销售等其他业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会加强公司在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经营实力,公司的码头数量将有所增加,业务布局将更趋于合理,集装箱吞吐量及其他大宗货物装卸量将得以提升,同时引入上港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将持续提升,双方战略合作将以资本为纽带,实现长三角区域港口资源的战略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增强港口群联动协作成效,优化整合长三角区域港口资源,共同推动长江上下游区域一体化发展,从而助力公司未来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港集团有权根据发行人章程规定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除正常人事变动外的其他变化。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系宁波舟山港股份向宁波舟山港集团及上港集团共两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宁波舟山港集团和省海港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宁波舟山港股份与宁波舟山港集团和省海港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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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席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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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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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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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上网公告附件
1、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1018 证券简称:宁波港 编号:临2020-065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3号)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合计2,634,569,56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68,870,288.87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7,638,891.6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1,231,397.22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75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已于2020年8月26日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6020119200820065。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为“乙方”,中金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6020119200820065,截至2020年8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项目、北仑港区通用泊位改造工程项目、穿山港区1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拖轮购置项目、集装箱桥吊等设备购置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陈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一月度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前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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