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虚假记载 银保监会处罚追责

永诚财险虚假记载 银保监会处罚追责
2020年08月15日 03:30 中国经营报

  永诚财险虚假记载 银保监会处罚追责

  本报记者/陈晶晶/北京报道

  8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永诚财险(834223.OC)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并对其处罚5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

  处罚决定书中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方面存在虚假记载问题。永诚财险方面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根据监管要求对于历史问题全面落实整改措施。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财务数据失真主要分为两个原因,一个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导致操作上计算失误;另外可能是保险公司为了表面达到某种量化指标,从而“掩盖”真实财务状况。

  事实上,财务数据失真已成为行业性问题。

  据了解,银保监会正在开展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针对自查自评和监管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整改分工和时间表,确保问题整改按计划和要求落实到位,建立全面提升监管数据质量的长效工作机制。

  监管现场检查发现数据问题

  据了解,永诚财险在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中存在5个方面虚假记载:一是从2009~2017年对股东业务应收保费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计提坏账准备;二是多家分公司防预费跨年度核算,导致2016~2017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分别错误增加495.14万元、171.91万元;三是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入账和摊销,2017年第一、二、三季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中均未体现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分别少摊销134.73万元、538.93万元、943.11万元;四是将2017年支付给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宁波掌金、兰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务费以员工借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款,导致2017年度实际资本虚增2967.81万元;五是2017年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在财务管理操作风险、资金运用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30余项评价指标填报错误。

  除上述错误以外,记者统计永诚财险多份公告发现,其2018年报的核心财务数据也存在会计差错,主要涉及应收分保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分保账款、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永诚财险发布更正会计错误报告显示,2018年部分核心数据恶化明显,尤其在未分配利润、净利润、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方面。

  例如,在未调整之前,永诚财险2018年未分配利润项目约为-1.37亿元,更正过后,真实数据约为-4.03亿元,二者存在2.66亿元出入,影响比例达到-194.76%;未调整之前净利润为-2.60亿元,更正过后,净利润真实数据为-3.94亿元,影响比例为-51.34%。

  本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独家获悉,永诚财险更正上述一系列财务数据,源于银保监会非银监察局在2019年10月,对其2018年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进行现场检查,之后还曾向永诚财险出具《监管意见书》(银保监非银检函〔2019〕191号),并要求永诚财险在2020年2月底前上报整改报告。

  数据造假或存潜规则

  事实上,险企财务数据报告错误,已成为一个行业性问题。

  记者统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数据发现,自“偿二代”实行以来,共有52家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出现错误,从而发布更正报告。

  今年8月11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在行业内针对多家保险公司2020年第一、二季度偿付能力公开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进行整改。其中,中法人寿、瑞再企商、久隆保险、诚泰保险、国联人寿、鼎和保险、信利保险等9家公司被监管通报。值得一提的是,曾连续6个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核心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诚泰保险,本次也出现在名单之中。

  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数据错误的原因,鼎和保险方面回应称:“公司数据填报人员误将‘量化风险分散效应’填报成‘量化风险最低资本’。因为信息披露工作数据量较大,目前无法实现数据自动审核,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多。下一步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复核机制,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

  诚泰财险方面也曾回应称,年度审计后调整相关数据或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所致。

  针对上述现象,某保险公司合规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大部分险企财务数据失真可能非主观故意导致。一方面,会计政策、税务政策、银保监会的‘偿二代’政策,在很多分类管理的标准上还存在细节上的规制,受限于保险公司办事人员对监管政策未能准确理解或把握不到位,导致计算失误进而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自身可能对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内部管理可能存在不足造成数据错误。”

  不过,该负责人进一步分析,“年度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经由保险公司财务部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出具之后,需经审计、财务、精算、合规、首席风险官、总经理、董事长等高层领导签字过后,才会上报给监管或在指定平台公开披露。如果没有高层领导指示,底下办事人员是不敢擅自调动或更改财务数据的。”

  “险企财务数据虚假背后,可能与某种量化指标有关。比如为了完成股东考核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者业务收入、净利润不能低于某个标准;在投标时,招标方要求保险公司达到某种标准才有竞标资格。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才会考虑造假。”某险企财务部负责人透露称。

  数据质量专项治理

  重要的是,本报记者从行业内采访获悉,银保监会今年5月底已经下发了重要文件开启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目前正处于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评阶段。

  业内人士表示,近期银保监会处罚永诚财险财务造假、全行业通报多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问题等一系列举动,或与上述监管数据专项治理工作有关。

  据悉,此次监管数据专项清查机构范围主要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而专项治理数据范围包括监管数据及相关源头数据。其中,监管数据是指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统计数据和其他监管数据,包括:非现场监管(1104)、客户风险、监管数据标准化(EAST)、保险统计信息、保险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运用等系统采集的数据和核心监管指标。数据质量主要包括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据了解,此次专项数据治理工作主要分为五个阶段,5月为工作启动阶段,6~8月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评阶段,9~12月为监管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1~4月为问题整改阶段,2021年5月为总结交流阶段。

  同时,银保监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监管数据质量问题和薄弱治理环节,对短期内能够解决的立查立改,对暂时无法解决的确保按计划逐步整改到位。

  前述险企财务部负责人表示,“监管全面清查数据是为了保险行业稳健发展,有了真实、全面可靠的数据,银保监会也能更加准确摸清市场变化、保险公司经营情况、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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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玄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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