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60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60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0年08月14日 03:13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60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0年8月13日,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号)。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监局浙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074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陈昊旻先生、陈伯慈先生、林材松先生、黄文郁女士、金环女士、池清先生、吴朴先生、毕浙东先生、李芝尧先生、王晓女士、曹晓伦先生、冯芳女士、王友钊先生、陈凯先生、嵇子薇女士、刘捷先生、杨江先生: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仁智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仁智股份虚构业务入账,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7年,仁智股份与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世能”)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承接开展油服业务。其后,仁智股份与大庆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拓者”)签订《工程合作商务合同》,将承接自国世能的业务外包给开拓者。上述合同及相关协议等未实际履行,仁智股份以冲砂、检泵等井下作业确认营业收入,并通过相关账户资金划转实现应收账款回款。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油服业务累计确认营业收入3,298.84万元,确认营业成本947.04万元。

  2、2017年11月及12月,仁智股份向黑龙江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合商贸有限公司等采购无缝钢管、平端套管,并加价出售给大庆达力普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大庆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等。相关钢贸业务无货运单据及货权证明单等资料,系虚构业务。仁智股份2017年就上述钢贸业务确认营业收入5,742.87万元,确认营业成本5,132.48万元。

  2017年,仁智股份通过虚构上述油服业务及钢贸业务,虚增营业收入9,041.72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079.52万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仁智股份于2019年4月12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2017年公司部分业务存在虚假记载,并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仁智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

  2018年,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陈昊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要求公司出纳在没有真实商业背景的情况下,向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通达”)开具大额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8年1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4张,总额2.11亿元,到期日为2019年1月30日;2018年4月,开具商业承兑汇票10张,总额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9日。2018年7月及9月,中经通达通过背书向仁智股份返还商业承兑汇票1.14亿元。剩余商业承兑汇票1.47亿元被背书转让或用于质押担保引发后续诉讼事宜。

  仁智股份未就上述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亦未在2018年一季报、2018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对外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事项。2018年10月20日,仁智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首次披露公司存在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行为。2018年10月29日,仁智股份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了调整。

  (三)仁智股份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

  1、2017年3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融”)借款3,000万元。名义出借人李俊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西藏翰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翰澧”)、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万元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陈昊旻时任仁智股份董事,且系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金环配偶,为仁智股份关联方,上述借款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仁智股份未就借款事项履行审议程序,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2014年修订)10.2.3条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7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2、2018年3月,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经通达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万元,仁智股份、西藏翰澧对此提供担保,陈昊旻作为仁智股份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仁智股份未在2018年一季报及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借款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财务数据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仁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陈昊旻历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裁、代董事会秘书等职务,决策、参与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行为,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助理陈伯慈筹划、接洽并参与了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其行为与票据未及时披露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兼副总裁林材松知悉并参与了虚构业务入账事项,且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黄文郁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金环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字,知悉并参与该事项,且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该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池清在《借款及保证协议》上签字,知悉并参与该事项,是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经理杨江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2017年年报上签字,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吴朴、时任董事毕浙东、时任董事李芝尧、时任独立董事曹晓伦、时任独立董事冯芳、时任独立董事王晓、时任监事王友钊、时任监事陈凯、时任监事嵇子薇、时任副总裁刘捷在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陈昊旻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陈伯慈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林材松、黄文郁、金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5、对池清、吴朴、毕浙东、李芝尧、王晓、曹晓伦、冯芳、王友钊、嵇子薇、陈凯、刘捷、杨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陈昊旻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仁智股份、陈昊旻、陈伯慈、林材松、黄文郁、金环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递交我局,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监局浙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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