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20-050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

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20-050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
2020年08月14日 03:11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600306 证券简称:*ST商城 公告编号:2020-050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涉案金额:人民币13,531,17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简称“铁西百货”)最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度如下:

  ■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于源良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于源良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于源良起诉商业城。本案与前期披露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109个)属同类型案件,前期披露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最新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号)。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价格(401,482元)回购该商铺并承担过户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二)抚顺宝汇通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抚顺宝汇通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一审原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至11月货款803,869.5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逾期付款利息60,267.88元(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逾期未付货款668,593.23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11月货款135,276.33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逾期未付货款668,593.23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款总额1%。的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逾期未付货款135,276.33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8月1日起,按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款总额1%。的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一审判决情况

  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6月货款83,950.24元并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收十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7月货款113,539.24元和2019年8月货款74,673.36元及2019年1月货款74,413.72元,并从2019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2019年9月货款180,901.7元和2019年10月货款141,114.97元,并从2019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2019年11月货款135,276.33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5、上诉请求

  商业城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请求依法撤销沈河区法院(2019)辽0103民初177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6、二审判决情况

  本案二审尚未宣布判决。

  (三)大连雅文内衣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大连雅文内衣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返还货款和押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65,055.3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押金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四)沈阳美景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被上诉人:沈阳美景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偿还货款、押金、质保金及拖欠货款利息。

  被告反诉原告违反合同约定,需支付场地恢复费及占用费。

  3、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1,483.63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装修押金5,000元;(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质保金10,00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利息(按年利率24%)6,561.27元;共计:103,044.90元;(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实际费用。

  被告反诉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将场地恢复原状交还原告,或承担场地恢复费用3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场地占用费13,5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本金81,330.4元;(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支付货款81,330.4元的利息(利息金额应以6,561.27元为限);(3)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质保金10,000元;(4)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电表押金1,000元;(5)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装修保证金5,000元;(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抗辩;(7)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0.5元,由被告负担;反诉费887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5、上诉请求

  商业城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沈河区法院(2020)辽0103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场地恢复费用30,000元及场地占用费13,500元。

  6、二审判决情况

  本案二审尚未宣布判决。

  (五)郑旻飞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旻飞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六)抚顺宝汇通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宝汇通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和违约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货款180,475.7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逾期未付货款180,475.72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逾期未付货款180,475.72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款总额1%。的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一审判决情况

  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19年12月份货款75,386.57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5,386.57元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2020年1月份货款105,089.15元;(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05,089.15元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5)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电费9,110.67元;(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01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负担。

  5、上诉请求

  商业城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请求依法撤销沈河区法院(2020)辽0103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6、二审判决情况

  本案二审尚未宣布判决。

  (七)边聪颖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边聪颖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产品责任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承担维修义务。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维修义务,将原告手表修理至能够正常使用状态;(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八)胡艳梅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胡艳梅

  被告一: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于源良起诉商业城。本案与前期披露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109个)属同类型案件,前期披露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最新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号)。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履行《商铺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价格人民币270,710元回购该商铺;(2)判令二被告给付租金14,253.58元及逾期利息1,395.4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实际计算时间以实际给付时间为准);总计:286,359.0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九)辽宁谢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辽宁谢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违约金、保证金、已投入装修款和电费。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3日内支付因被告根本违约而导致原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39,972.04元;(2)判令被告3日内返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170,000元;(3)判令被告3日内赔偿原告对租赁物添附投入的已装修设施损失700,000元(具体以评估鉴定数额为准);(4)判令被告3日内返还多收取原告的电费83,063元;(5)判令被告开具原告缴纳的全部租金数额的发票;(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十)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装修押金、逾期支付货款及装修押金的利息和保证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2,691.43元及返还装修押金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及装修押金的利息(以372,691.4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为人民币1,420.28元);(3)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十一)沈阳天骄圣锦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天骄圣锦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拖欠货款的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113,897.38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元;(以上合计:1,113,947.38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十二)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服饰分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服饰分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拖欠货款、逾期支付的利息和保证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51,602.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842.76元(以每月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暂计算至2020年5月10日,实际请求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786,445.68元)

  4、一审判决情况

  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本金751,568.1元;(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支付货款751,568.1元的利息24,842.76;(3)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质保金10,000元;(4)驳回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抗辩。

  案件受理费11,664元,减半收取5,832元,由被告负担。

  5、上诉请求

  商业城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7581号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利息请求及2020年8月15日到期电子承兑汇票200,292.67元及2020年12月22日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46,128.28元,两张汇票共计:246,420.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6、二审判决情况

  本案二审尚未宣布判决。

  (十三)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拖欠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预存电费和保证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结算货款32,971.99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27,138.36元(违约金自应付款日期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360,110.35元;(2)返还预存电费17,513.28元,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513.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3日开始计算,以20,513.28元人民币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50元,合计20,963.28元;(3)以上费用合计381,073.63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十四)沈阳缘溪行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缘溪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返还拖欠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和保证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拖欠货款264,969.67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品牌保证金5,000.00元;(3)本案所产生的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承担拖欠货款期间对应金额利息。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十五)沈阳珍美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珍美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返还货款及利息、质保金和装修保证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419,349.97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金5,000元,装修保证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十六)刘晶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刘晶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补发克扣的工资。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补发2020年2月份克扣的工资579元;(2)判令被告提供工资支付清单;(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十七)沈阳三耳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三耳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和装修押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专柜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84,964.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押金5,000元;(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十八)金明学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金明学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劳动合同纠纷,金明学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原告仲裁请求

  (1)支付1986年5月至2020年6月3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元;(2)支付2019年、2020年年假工资22,758元;(3)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扣款2,000元。

  4、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仲裁尚未宣布裁决。

  (十九)王国巍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王国巍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劳动合同纠纷,王国巍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原告仲裁请求

  (1)支付1991年10月至2020年6月2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000元;(2)支付2019年年假补偿11,034.48元;(3)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7,172.4元;(4)支付2018年至2019年未休工时补偿10,367.8元;(5)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月21日扣发工资2,924元(疫情期间);(6)支付2020年5月份加班工资2,206.9元。

  4、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仲裁尚未宣布裁决。

  (二十)秦漫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秦漫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劳动合同纠纷,秦漫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原告仲裁请求

  (1)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600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11,035元;(3)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未休年假工资7,073元;(4)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加班未休工资1,678元;(5)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5,517元;(6)补回2020年2月10日至2月21日扣发工资2,630元(疫情期间);(7)1991年9月30日至2009年9月30日企业转制补偿金的11年银行利息17,342元;(8)要求企业办理失业保险。

  4、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仲裁尚未宣布裁决。

  (二十一)李素云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李素云

  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劳动合同纠纷,李素云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原告仲裁请求

  (1)2009年至2020年6月8日(11年)赔偿金99,000元;(2)2019年15天年假和2020年7.5天年假工资:11,896.55元;(3)2020年5月31日8.5小时加班工资:219.83元;(4)2020年2月工资差额:1,727.59元;(5)2020年6月失业金、医疗保险、公积金:2,504元。

  4、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仲裁尚未宣布裁决。

  (二十二)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和逾期付款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3,227.0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为人民币5,597.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二十三)沈阳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和质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318,28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元(以318,286.45元为基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金人民币5,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二十四)铭源木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铭源木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拖欠货款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7,686.33元,并支付拖欠货款利息40,429.09元(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24日起诉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包括保函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二十五)沈阳瑞瑀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瑞瑀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合同款、质保金和欠款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26,690.68元,返还质保金10,000元,小计236,690.68元;(2)判令被告以上述欠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约4,000元);以上合计240,690.68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二十六)山东正嘉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正嘉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质保金和欠款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804,826.81元,返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以上合计807,826.81元,并支付实际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二十七)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拉谷谷时装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货款241,33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二十八)沈阳鹿王羊绒销售中心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鹿王羊绒销售中心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96,577.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二十九)沈阳画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画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返还原告经营期间利润收入、利息和质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经营期间利润收入22,578.73元及其利息327.39元、质量保证金5,000元,共计27,906.12元;(2)判定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宣布判决。

  (三十)北京西贝伦服饰有限公司起诉商业城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西贝伦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拖欠货款、逾期支付利息和质保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拖欠的货款共计185249.26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以185249.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1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十一)李朋举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李朋举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起诉被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回丢失的人事档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办理退休的工资损失15万元(2015年6月至2020年7月);(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3.8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十二)陈新颖起诉铁西百货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新颖

  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起诉被告。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职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6224.64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1112.36元;(3)判令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三倍工资46913元;(4)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2794.5元;(5)判令被告支付周末双休工资14784.73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公告所披露的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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