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0年08月14日 02:29 证券日报

原标题:物产中大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0-036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并完成财产保全;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之原告;

  ● 涉案的金额:239,352,65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7月10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典当”)与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乐源”)典当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白沙泉8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波,董事长。

  2、被告一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1010。

  法定代表人朱信善,执行董事。

  3、被告二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高新六路177号国际服务外包基地1#楼13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拉萨义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孟善珍)

  4、被告三乐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朱方明,董事长。

  5、被告四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伦路80号云萃公寓88幢。

  法定代表人陈永贵,执行董事。

  6、被告五上海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环城西路3333号2幢3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方明,执行董事。

  7、被告六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2095室。

  法定代表人潘立峰,执行董事。

  8、被告七陈永贵,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万龙新村51号501室。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1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典当借款合同》。被告一以自有财产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6279.4359万股作为当物向元通典当借款人民币2亿元。2017月10月18日,双方办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典当借款2亿元。根据当票及续当票,借款时间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7月14日。被告一、被告二与原告共同签订《还款差额补足协议》,约定若被告一未能按约偿还主合同项下应付典当本金、息费及其他债务时,则由被告二支付相应款项以补足上述还款差额。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与原告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因股票价值下跌,2018年6月4日,被告七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七以其持有的顺灏股份(代码002565)1,500,000股股票作为质押为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的典当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6月5日,办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五与原告签订编号浙元通质2018第040号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五以其持有的易同科技(代码430258)2,500,000股股票作为质押,为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的典当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8年6月25日,办理上述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

  2018年10月26日,被告六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一与原告的典当借款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2.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20年7月10日,被告仍未偿还典当借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利息,原告遂于2020年7月10日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当金2亿元整,支付典当息费3894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典当息费(或利息),以当金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6.265万元。

  3、判令原告有权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被告一所有的艾格拉斯62,794,359股的股票及其孳息在最高限额4亿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原告有权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被告七所有的顺灏股份1,500,000股的股票及其孳息在最高限额2亿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被告五所有的易同科技2,500,000股的股票及其孳息在最高限额2亿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项宁波乐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三在最高限额4亿元范围内、被告四在最高限额4亿元范围内、被告五在最高限额2亿元范围内、被告六在最高限额2.5亿元范围内、被告七在最高限额2亿元范围内对上述第1、2项宁波乐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元通典当与宁波乐源等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由于尚需履行财产保全手续,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登记暂缓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乐源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乐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商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百世通利(上海)磁能源有限公司、陈永贵银行存款人民币239,352,6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对上海乐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永贵的财产保全金额以200,000,000元为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上述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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