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上接C25版)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上接C25版)
2020年08月13日 05:07 证券日报

原标题: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上接C25版)

  (上接C25版)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0年8月14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民生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https://ipo.mszq.com(请使用Chrome浏览器登陆系统)提交材料。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10-85120190咨询。如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送方式。

  类型1:机构投资者

  类型2:个人投资者

  以上各类型投资者须分别提供的核查材料要求如下:

  类型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电子填报);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此外:

  (1)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仅需提供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

  (2)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须通过民生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3)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20年8月14日(T-5日)中午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此类配售对象须通过民生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类型2: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电子填报),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个人投资者)。

  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在2020年8月14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民生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https://ipo.mszq.com,完成提交。

  在规定时间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未能收到网下投资者按要求提交的上述材料,或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参与询价条件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该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确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初步询价启动前一日更新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并禁止名单中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关联方提交报价,如发现关联方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2020年8月20日(T-1日)在《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所有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视为认可并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有必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确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主承销商将拒绝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初步询价

  (一)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8月1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T-4日)和2020年8月18日(T-3日)每日0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三)只有符合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二、(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2020年8月14日(T-5日)12:00前,按照本公告“二、(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四)本次初步询价采取价格与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4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400万股。

  (五)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20年8月14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1,4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4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黑名单及限制名单的配售对象;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T日)的0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2020年8月21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0年8月25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T日)的09:30-11:30、

  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投资者2020年8月19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份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即不超过30,000股。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20年8月21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2020年8月25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8月2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二)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20年8月24日(T+1日)刊登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按照如下原则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一)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年8月25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有效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020年8月27日(T+4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的网上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2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0年8月25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8月27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五)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七)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八)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后续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临沂市沂水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牛爱君

  联系人:巩新沂

  电话:0539-7369857

  传真:0539-2229302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85120190

  发行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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