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0年08月13日 06:33 上海证券报

原标题: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 公司拟以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甘河建设”)3.64%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17,190.09万元,受让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矿集团”)持有的甘河建设3.64%股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2次,金额为15,293.04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公司对甘河建设监管效率,公司拟以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的股权涉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0)第0915号)中确认的评估值472,255.24万元为参考依据,对应的西矿集团持有甘河建设3.64%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7,190.09万元,现金收购甘河建设3.64%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甘河建设5.44%股权。

  西矿集团持有公司29.99%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收购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高于30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1. 关联方关系介绍

  西矿集团持有公司29.99%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2. 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5月8日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大街56号

  注册资本:16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

  营业期限:2000年5月8日至2050年5月7日

  经营范围:投资和经营矿产资源及能源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除外,涉及资质证和许可证经营的除外);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商品贸易(涉及许可证经营的除外)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西矿集团资产总额6,137,959.98万元,净资产1,547,406.45万元,营业收入3,921,928.25万元,利润总额133,776.38万元,净利润109,282.16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 交易标的名称和类别:西矿集团持有的甘河建设3.64%股权。

  2. 交易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 甘河建设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04月06日

  注册资本:333,485.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学英

  注册地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

  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业务咨询、绿化及环保工程建设、水电暖气等供应及服务;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甘河建设股权结构

  (1)截止目前,甘河建设股权结构如下:

  ■

  (2)股权转让完成后,甘河建设的股权结构如下:

  ■

  3. 甘河建设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指标

  (1)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表(经审计)

  单位:万元

  ■

  (2)截止2020年6月30日主要财务数据表(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4. 生产经营情况

  甘河建设的生产经营主要是代甘河工业园管委会在园区范围内开发土地、建设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及征地拆迁安置等业务,尚未自主开发销售房地产。

  经营模式主要为BT协议模式,甘河建设在建设期间代替甘河工业园管委会行使开发建设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竣工后,甘河建设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甘河工业园管委会,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甘河建设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5. 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的股权涉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0)第0915号)。该评估报告选定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甘河建设的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结论,确定了甘河建设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472,255.24万元,增值额为55,215.32万元,增值率13.24%。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6. 本次交易的作价情况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受让西矿集团持有的甘河建设3.64%价格定价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的股权涉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20)第0915号)中确认的评估值472,255.24万元为参考依据,对应的西矿集团持有甘河建设3.64%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7,190.09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7,190.09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体:

  受让方(甲方):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乙方):西矿集团

  (二)产权转让标的

  乙方所持甘河建设3.64%股权。

  (三)股权转让

  1. 乙方将其依法持有的目标公司3.64%股权,及其依该股权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该标的股权,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依据受让的股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2.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不再为目标公司股东;甲方持有目标公司3.64%股权,并按照目标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

  1. 转让价款

  参照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的股权涉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0)第0915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壹亿柒仟壹佰玖拾万零玖佰元整(17,190.09万元),该价款为含税价。

  2. 支付方式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在甲乙双方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股权变更及管理权移交

  1. 股权变更

  甲乙双方充分理解并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应以下列条件的全部实现,且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为前提:

  1.1 取得甲乙双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决议;

  1.2 甲方获得有权审批机构关于同意甲方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的批准文件;

  1.3乙方获得有权审批机构关于同意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股权的批准文件。

  2. 本合同上述股权变更约定的条件实现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2. 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守约的前提下,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未依本合同约定移交经营管理权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甲方所逾期支付价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未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任何修改与变更、补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三份。

  目前,以上《股权转让合同》尚未签订。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通过此次股权收购能够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整合公司资源,加强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甘河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治理水平。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收购控股股东西矿集团持有的甘河建设3.64%股权可提高公司对甘河建设的持股比例,有利于加强对甘河建设的监督管理,提升治理水平。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关联董事王海丰、李义邦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声明,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现金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股权,能够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整合公司资源,加强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甘河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治理水平。

  2.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和公允性原则,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未受损害。

  3. 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审核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整合公司资源,提高公司对甘河建设的持股比例,加强对甘河建设的监督管理,提升治理水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公司从2020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西矿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420万元。过去12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为15,293.04万元。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西部矿业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二)西部矿业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西部矿业第七届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四)甘河建设2019年度审计报告

  (五)《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的股权涉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0)第0915号)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备查文件:

  (一)西部矿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西部矿业第七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阅意见

  (三)股权转让合同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五)评估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0-118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受理的公告

  一、概况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产业”)收到《受理通知书》,其获许可的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以下简称“该新药”)用于慢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适应症(ITP)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注册审评受理。

  二、该新药的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

  受理号:JXHL2000226国

  申请事项:境外生产药品注册

  申请人:复星医药产业

  结论:予以受理

  三、该新药的研究情况

  复星医药产业于2018年3月获美国AkaRx, Inc.(为Dova Pharmaceuticals, Inc.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AkaRx”)关于该新药在区域内(即中国大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家销售代理权(包括为实现销售享有的独家注册、开发权)的许可,AkaRx仍为该新药在区域内的权利人,复星医药产业在区域内的销售将由AkaRx负责供货。

  该新药为化学药品,主要适用于(1)择期行诊断性操作或者手术的慢性肝病相关血小板减少症的成年患者、(2)肿瘤化疗引起的血小板减少症、(3)慢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等。

  截至本公告日,该新药适用于择期行诊断性操作或者手术的慢性肝病相关血小板减少症的成年患者已于美国、欧盟、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上市,适用于慢性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已于美国上市。截至本公告日,该新药适用于肿瘤化疗引起的血小板减少症于中国境内处于III期临床试验中。

  根据IQVIA MIDASTM最新数据(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领先的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2019年度,阿伐曲泊帕片于全球销售额约为343万美元。

  截至2020年7月,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现阶段针对该新药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10,503万元(未经审计;包括许可转让费)。

  四、风险提示

  根据新药研发经验,新药研发均存在一定风险,例如临床试验中可能会因为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等问题而终止。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要求,该新药尚需经国家药监局临床试验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一系列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等,方可上市。

  新药研发及上市是项长期工作,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0-119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药品临床试验进展的公告

  一、概况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宏汉霖”)研制的重组抗VEGF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即HLX04,以下简称“该新药”)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治疗已完成III期临床研究(以下简称“本次研究”),且本次研究已达到预设的主要研究终点。

  二、该新药的研究情况

  该新药为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自主研发的单克隆抗体生物药,拟主要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适应症、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的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和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适应症的治疗。截至本公告日,该新药用于转移性结直肠癌适应症、非小细胞肺癌适应症治疗的药品注册申请在筹备中,用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和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适应症治疗已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准。

  本次研究是一项比较该新药、原研贝伐珠单抗(以下简称“原研药”)联合化疗方案(XELOX方案、mFOLFOX6方案)一线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随机、双盲、多中心、平行对照的III期临床研究,旨在比较该新药与原研药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免疫原性。本次研究的主要目的为证明该新药与原研药疗效的等效性,主要终点为36周时的无进展生存率(PFSR36w);次要目的包括其他比较该新与原研药有效性的评估,及该新药与原研药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免疫原性特征的比较。

  近日,本次研究的主要目的和次要目的均已达到,研究结果表明该新用于一线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疗效与原研药等效,其安全性、耐受性及免疫原性与原研药相似。

  截至本公告日,于中国境内上市的贝伐珠单抗包括 Roche Pharma (Schweiz) Ltd.的安维汀?、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的安可达?、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的达攸同?。根据IQVIA CHPA最新数据(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领先的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IQVIA CHPA数据代表中国境内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药品销售市场,不同的药品因其各自销售渠道布局的不同,实际销售情况可能与IQVIA CHPA数据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2019年度,贝伐珠单抗于中国境内的销售额约为人民币28.83亿元。

  截至2020年7月,本集团现阶段针对该新药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46,685万元(未经审计)。

  三、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要求,该新药尚需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等,方可上市。

  新药研发及上市是项长期工作,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168 证券简称:西部矿业 编号:临2020-037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控股股东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3.64%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签订协议共建研发中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0-7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签订协议共建研发中心的公告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本次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作的具体内容以双方研发合同约定为准;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客观原因导致共建中心无法继续运行时,经双方讨论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2.研发投入金额为预算金额,实际研发投入金额有待协议双方根据研发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具体的研发方向和研发项目尚不确定,有待于协议双方进一步协商确认;

  4.研发过程中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研发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根据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2日,公司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在广西梧州签订了《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建研发中心的协议》,双方合作共建研发中心。以平台建设、成果转化、新品研发、人才培养等为合作内容,构建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形成具有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2.类型:事业单位

  3.法定代表人:嵇世山

  4.注册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元)

  5.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工业村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455746191Q

  7.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为深圳服务。应用性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创新投资企业协作重大科技项目评估研究生以上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是深圳市政府和清华大学于1996年12月共建的、以企业化方式运做的事业单位,是区域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典范、珠三角高科技上市公司的摇篮和华南地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成立了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五十多个实验室和研发中心,拥有包括国内外院士8名、“973”项目首席科学家5名在内的数百人的研发团队,累计获得国家级奖3项、省部级奖5项,申请专利五百多项、获得授权三百多项;在珠三角地区成立了一批创新中心及孵化基地。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已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根据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

  (一)合作目标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拟在乙方研究院大楼,携手共建研发中心,拟命名为“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中恒创新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共建中心”)。

  (二)共建中心功能

  共建中心的功能包括:项目研发(着重于高端化学药、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的应用开发);技术支持服务;人才、资金等内外资源对接;科技成果转化。

  (三)研发中心的资产

  1.共建中心建立后所增加的资产,为共建中心的资产,其产权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共同享有使用权。

  2.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共同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归双方共有(特殊约定除外),未经合作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共同的技术成果或许可第三方使用。甲乙双方享有共同申请专利、共同申报项目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权利。

  3.甲乙双方(包括双方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权无偿使用中心研发出来的技术。未经合作一方同意,协议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授权,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尚未对外披露的技术信息,双方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收益双方均分(双方另行约定除外)。

  (四)研发中心的经费

  自2020年9月起及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三年),每年10月1日前双方共同制定下一自然年度的课题研发计划和资金预算,每个自然年度的研发资金投入预算总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前述研发经费按项目在双方另行就单个研发课题签署专项技术开发协议后根据研发进度分期分批进行支付。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新增研发课题,需甲乙双方另外签署技术开发合作协议及按协议支付项目开发费用。

  (五)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以第一笔约定协议款项到账之日起乙方开始启动研发工作,有效期三年。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协议的签订,有助于双方发挥各自行业优势,促进成果产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创新能力、提升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能力,构建协同创新体系,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实施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作的具体内容以双方研发合同约定为准;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客观原因导致共建中心无法继续运行时,经双方讨论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2.研发投入金额为预算金额,实际研发投入金额有待协议双方根据研发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具体的研发方向和研发项目尚不确定,有待于协议双方进一步协商确认;

  4.研发过程中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研发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

  五、报备文件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建研发中心的协议》。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08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塘路333号南汇嘴大堤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尹峻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闫银柱先生、董事金忠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庄建龙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章韬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文、赵婧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00276 证券简称:恒瑞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0-089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公告编号:2020-051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1日。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材料。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关键岗位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5、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8、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8月12日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近日在广州市、天津市相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分别竞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NJY-9地块、天津市河西区津西体(挂)2020-12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1.公司所属子公司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亘富”)按照相关法规和法定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在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以人民币129,190万元并配建7,40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宅)竞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NJY-9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相关约定,鲁能亘富将于近日取得《成交确认书》,并与相关主管部门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公司所属子公司天津鲁能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鲁能泰山”)按照相关法规和法定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在天津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以人民币362,000万元竞得天津市河西区津西体(挂)2020-12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同日取得天津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签发的《挂牌地块成交确认书》。按照相关约定,天津鲁能泰山将于近日与相关主管部门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一、 竞拍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NJY-9号

  1.土地位置:广州南沙区南沙街南沙湾片区港前大道南以西2020NJY-9号(DN0502081地块、DN0502085地块)

  2.出让面积:20,043平方米

  3.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4.土地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

  5.规划指标要求:DN0502081地块容积率≤3.8;DN0502085地块容积率≤3.7

  6.成交价格:129,190万元,配建面积7,400平方米

  (二)天津市河西区津西体(挂)2020-012号地块

  1.土地位置: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道与环湖中路交口东南侧津西体(挂)2020-012号地块

  2.出让面积:79,485.1平方米

  3.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

  4.土地使用年限:城镇住宅70年、商服40年、科教50年

  5.规划指标要求: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2.05;中小学用地容积率≤0.8

  6.成交价格:362,000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成功竞得,有利于公司及所属公司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增加土地储备,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备查文件

  1.广州相关地块的网上竞价成交结果;

  2.天津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挂牌成交确认书》。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0-L067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20-047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7326号的《民事裁定书》,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20年5月26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等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公司正在落实该案具体情况,现将(2020)浙0110民初732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代表人:王晨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玲玲,该行员工。

  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五安路1号三楼10室。

  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被告: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小斐。

  被告: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王璇。

  被告: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21层2503-1。法定代表人:吴联模。

  被告:吴联模,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330327************。

  被告:张朱晟,女,1970年6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浙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P*******。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联模、张朱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来函告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且该受理时间早于本案立案时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2020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20年5月26日提起对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等的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时间迟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在进一步落实该案情况,暂时无法判断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落实该案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备查文件

  1.(2020)浙0110民初7326号《民事裁定书》。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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