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08月13日 03:14 证券时报

原标题:证券代码:605100 证券简称: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1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2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1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39.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5,631,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6,770,905.6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8月 4 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8月 5 日出具的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20】第3-00018号)验证确认。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未扣除的部分本次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含),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第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额度内无用款金额限制,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用款申请单并附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文件。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网银相关的U盾等设备须存放在公司财务处。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文义、杨洪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四、备查文件

  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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