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就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以下称“长沙瑞信”)诉本公司等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10月31日、2020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9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7号、2019—047号、2020—022号)。
2020年8月7日,公司签收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4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就该案提出的再审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机关及日期
受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0年7月28日
2、案件当事人
①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
法定代表人:王妙云,公司董事长。
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瑞信不良资产处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栋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季洧,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龙飞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岳阳市白石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正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④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南1幢24层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继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⑤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正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西冉村佟家坟村21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杨正光,该公司董事长。
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正光,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岳阳市中国银行家属楼1栋101房。
⑦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栋军,男,汉族,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居委会市环保检测站生活区。
⑧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卫城,男,汉族,1959年5月12日出生,现住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城S3—302。
⑨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新钢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鞍钢附企新钢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向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敬,该公司总经理。
⑩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
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鞍钢花园甲5—3号。
负责人:李盛,该支行行长。
3、再审请求
裁定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810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并中止该判决的执行。
4、事实与理由
①岳阳兴长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商业银行与龙飞公司之间为借贷合同关系,龙飞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应当请求违约救济,不应适用侵权救济:
从构成要件来看,岳阳兴长不构成侵权:
岳阳兴长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共同侵权,判决其承担补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导致商业银行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未及时扣收入账资金,以及龙飞公司在取得借款后转借给了正光公司。
②长沙瑞信的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二审判决的认定脱离了当时公安机关立案的真实情况,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③长沙瑞信所受让的均为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故其并非适格原告,二审判决认为其已受让了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之债缺乏证据证明。
④二审判决对损失认定明显错误,应予纠正。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已披露涉及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瑞法诺(苏州)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8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2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36号)。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该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再审该案并中止执行尚不确定。
2、按照法律规定,再审期间,仍存在本公司须按照二审判决执行赔偿的可能。
五、备查文件
1、《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4202号)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