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16日 06:00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

  附注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米信息”)、能特科技、上海天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鼠”)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也尚未知具体冻结原因。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述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导致公司持有子公司上海五天、能特科技、塑米信息、上海天鼠、燊乾矿业股权被司法冻结,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暂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公司在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20-09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林文智先生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部分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1、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被执行人名称: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2民初6957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案号:(2020)浙0102执1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被执行人名称: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2民初6954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案号:(2020)浙0102执1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被执行人名称: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2民初6956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案号:(2020)浙0102执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被执行人名称:林文昌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2民初6957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案号:(2020)浙0102执1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被执行人名称:林文昌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2民初6954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案号:(2020)浙0102执1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被执行人名称:林文昌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2民初6956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案号:(2020)浙0102执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被执行人名称:林文昌

  执行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3民初4478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19日

  案号:(2020)浙0103执1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3、控股股东林文智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1)被执行人名称:林文智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2民初6957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案号:(2020)浙0102执1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被执行人名称:林文智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2民初6954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案号:(2020)浙0102执11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被执行人名称:林文智

  执行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2民初6956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案号:(2020)浙0102执1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被执行人名称:林文智

  执行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浙江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103民初4478号

  立案时间:2020年05月19日

  案号:(2020)浙0103执19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二、本次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公司在(2019)闽05执2207号案件中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公司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在(2019)沪0118执4968号案件中因债务已清偿,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控股股东林文昌先生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其他情况

  关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公司已于2019年8月31日、10月16日、12月10日、2020年1月16日、4月16日、5月16日、6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27)、《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7)、《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82、2020-073)、《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控股股东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关于公司新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部分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9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

  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获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部分房部分房产新增轮候查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解除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上海五天本次解除查封的房产的账面净值 52,965.02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331,749.84万元的15.97%,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820,046.97万元的6.46 %。

  二、本次新增轮候查封房产的情况

  1、本次新增查封房产的基本情况

  ■

  2、本次新增轮候查封原因及采取措施

  本次新增轮候查封系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的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后因该票据到期无法付款被拒引发相关诉讼案件,中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上海五天的房产。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上述房产被轮候查封事宜,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房产累计查封及轮候查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房产累计具体查封明细详见附表。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被司法查封的房产解除查封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210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234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548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5、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802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6、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0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7、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8、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809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9、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66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5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004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241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执5872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4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15、上海五天实业不动产登记信息。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表:

  ■

  ■

  ■

  ■

  附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上海五天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关于(2018)沪0118执5872号案件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因此,暂无限制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93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5)、《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8)。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本次诉讼的两个案件裁定如下:

  ■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的两个案件的《民事裁定书》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35号案件《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95号案件《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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