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民生村镇银行4宗违法罚210万 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4宗违法罚210万 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2020年07月10日 17:28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慈溪民生村镇银行4宗违法罚210万 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宁波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23号)显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存在以下4宗违法违规事实:有关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重组贷款五级分类未下调;部分票据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宁波银保监管局对该行处罚款210万元,并责令该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天眼查显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成立于2008年12月30日,注册于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1号,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联合慈溪市财政投资经营总公司、慈溪市供销合作社联社、浙江双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技术进出口宁波有限公司、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奥尔登有限公司、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亚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3家企业及一个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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