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2020年07月10日 05:5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0-031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持有本公司股份35,370.00万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39.0492%)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5,288,9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持有本公司股份124.56万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0.1375%)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4.5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1375%)。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2020年1月22日,公司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获悉于2020年1月21日-22日期间,陈大魁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80.00万股,李明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4.56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2020年4月9日,公司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获悉其减持计划的时间已过半,于2020年1月21日-4月9日期间,陈大魁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80.00万股,李明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4.56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2020年6月17日,公司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获悉于2020年1月21日-6月17日期间,陈大魁先生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6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22%;李明华先生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4.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75%。陈大魁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李明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2020年6月20日,公司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于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方式及集合竞价系统交易方式的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下降的权益变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年7月9日,公司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等文件,获悉截止目前,陈大魁先生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09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69%,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30.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59%;李明华先生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4.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75%。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均已实施完毕。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减持及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根据已披露的减持计划,陈大魁先生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为3,725.31万股;李明华先生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为124.56万股。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确认: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述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除上述减持交易外,陈大魁先生在实施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于2020年7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0.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0%。

  2、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陈大魁先生在实施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于2020年7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0.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0%。陈大魁先生因操作时将买卖方向输入错误,造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实际减持数量均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其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1,645.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375%,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陈大魁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陈大魁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陈大魁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陈大魁先生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目前上述第1条及第2条承诺均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5、陈大魁先生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等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0-03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误操作

  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陈大魁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函》,陈大魁先生在实施公司股份减持计划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1、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披露及减持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持有本公司股份35,370.00万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39.0492%)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5,288,9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持有本公司股份124.56万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0.1375%)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4.5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1375%)。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2020年1月22日,公司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获悉于2020年1月21日-22日期间,陈大魁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80.00万股,李明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4.56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2020年4月9日,公司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获悉其减持计划的时间已过半,于2020年1月21日-4月9日期间,陈大魁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80.00万股,李明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64.56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2020年6月17日,公司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获悉于2020年1月21日-6月17日期间,陈大魁先生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6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22%;李明华先生于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24.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75%。陈大魁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李明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2020年6月20日,公司收到陈大魁先生及李明华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华先生于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方式及集合竞价系统交易方式的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下降的权益变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年6月30日至7月1日,陈大魁先生通过深交所集合竞价系统交易方式的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58.17万股。

  2、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日,陈大魁先生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0.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0%。陈大魁先生于同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8.2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23%。

  2020年7月2日陈大魁先生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

  陈大魁先生因操作时将买卖方向输入错误,造成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3、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7月2日,陈大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645.6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34.9375%。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陈大魁先生本次买入公司股票属于操作失误所致,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自查,陈大魁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上述买入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针对本次误操作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计算方法为:(当日卖出最高价格-当日买入价格)*买入股数=(6.71元/股-6.68元/股)*9,500股=285元。上述所得收益285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缴公司。

  2、公司已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切实管理好自己名下的股票账户,并督促股东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将负责收回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3、陈大魁先生本次短线交易系误操作造成,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陈大魁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陈大魁先生表示今后将加强《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函》及《交易明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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