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年06月05日 03:0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经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5月15日召开的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88,88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共计13,332,000.00元;送红股 0股(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6股,合计转增53,328,000?股。若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2、自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该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8,8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8,88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42,208,0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6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0年6月12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0年6月3日至登记日:2020年6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0年6月12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

  八、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142,208,000?股摊薄计算,2019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41元。

  2、调整股东承诺最低减持价

  公司股东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威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哥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董剑刚及其配偶厉彩霞在《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就最低减持价承诺如下: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中、夏焕强、王思远、卢国华、钟黎达、黄科达、雷德友及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建龙、付进林在《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就最低减持价承诺如下: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并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36元/股,前次最低减持价格为12.16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人员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将调整为7.51元/股。计算公式:本次调整后最低减持价格=(前次最低减持价格-本次每股现金红利)÷(1+本次股份变动比例)=(12.16元/股-0.15元/股) ÷(1+0.6)。“前次最低减持价格”指前次权益分派实施并作除权除息处理后的最低减持价格。“本次每股现金红利”指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中派发的每股现金红利。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5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王思远、罗冰清

  咨询电话:0575-82436756

  传真电话:0575-82436388

  十、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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