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动力过会:今年IPO获批第59家企业 国金证券过5单

华丰动力过会:今年IPO获批第59家企业 国金证券过5单
2020年05月22日 19:16 中国小康网

原标题:华丰动力过会:今年IPO获批第59家企业 国金证券过5单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78次发审委会议于5月21日召开,审核结果显示,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动力”)首发获通过。这是今年过会的第59家企业(未含科创板)。

  截至目前,今年科创板已过会34家企业。

  华丰动力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为郑文义、杨洪泳。这是国金证券今年保荐成功的第5单IPO项目。2020年1月16日,国金证券保荐的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2020年4月9日,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2020年4月29日,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华丰动力主营业务为柴油发电机、核心零部件和智能化发电机组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以及通信基站发电机组等电源设施的综合运维服务。

  Engineus Power 目前直接持有华丰动力450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9.2308%,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华丰动力实际控制人徐华东、CHUI LAP LAM,二者为夫妻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徐华东间接持有公司48.8462%股权,CHUI LAP LAM间接持有公司11.5385股权,二者合计持有公司60.3846%股权。

  华丰动力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6500万股,此次公司拟发行不超过217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不超过8670万股。华丰动力此次拟募集资金8.18亿元,其中6.01亿元用于发动机核心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8001万元用于技术中心升级项目,3733.60万元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1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及供应商均为潍柴动力及其关联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现有业务模式是否属于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在潍柴动力同类业务中是否系独有,相关业务合同是否存在明显不同于其他客户及供应商的关键性条款;(2)发行人在零部件生产中承担的工作内容及施加的具体影响,在相关产业链中的地位是否不可替代;相关技术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潍柴动力及其关联方(含采购及销售部门的关键员工等)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正常业务关系之外的其他利益安排;(4)是否具有独立面对市场的能力,对潍柴动力及其关联方是否构成重大依赖;结合业务获取方式,说明与潍柴动力的业务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被替代风险,相关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风险因素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定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购销交易价格确定及调整的具体标准及其依据,报告期各年度是否发生变化;相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同类产品与其他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2)潍柴动力对发行人日常核算定价是否存在年降要求,与其他供应商是否一致;年度销售价格调整是否约定争议解决机制,能否有效保护发行人的相关利益;(3)发行人对潍柴动力及其关联方的产品购销是否具有独立定价权及必要议价能力;(4)是否存在通过潍柴动力调整购销价格和数量调节发行人经营业绩的情形或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核心零部件产品在与客户达成最终销售价格协议前,按照之前执行价格开具发票并预确认收入,年底前双方达成一致后,按照调整后价格对全年已确认收入进行调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核心零部件产品每月销售折让的预估情况及其决策程序,相关内控是否健全有效;销售折让预估依据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致性及稳定性;(2)报告期内主要型号产品价格调整情况对当期毛利率及净利润的具体影响,是否达到重要性水平;是否存在利用调价安排跨期调节业绩的情形;(3)价格调整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定期报告能否公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关于历史沿革及关联方,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潍坊柴油机厂退出发行人股东及将第二发动机厂资产转让给发行人的原因及必要性;(2)实际控制人设立华丰有限及受让华丰有限股权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3)上海冠通受让发行人股权后短期内转让给常州穗杰的原因,相关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常州穗杰是否存在为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4)潍柴动力及下属公司参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华东等人投资基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情形;潍柴动力及下属公司的董监高在徐华东等人设立或管理的投资公司、基金平台等是否持有权益,徐华东等人是否存在为前述人员代持权益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5)2012年潍坊柴油机厂转让全部发行人股权后,潍柴动力及下属公司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加强业务及投资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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