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2020年05月16日 05:51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3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组织有关部门、相关方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认真回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请结合你公司控股股东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比例、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等,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股东是否存在通过上述安排规避要约收购的情况。

  回复:

  本次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数共计792,50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9%,其股份性质为流通股。其中质押股份为790,557,230股,占阙文彬先生持有的恒康医疗A股股票总数的99.75%;冻结股份为792,509,999股,占其持有的恒康医疗A股股票总数的100%。阙文彬先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股份限售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条等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本次表决权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而中企汇联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汇联”)为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郭宇超。五矿金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金通”)控股股东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国有控股公司。二者在经营模式、行政管理、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二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方面,不能达到一致行动的目的,且二者未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无论是中企汇联还是五矿金通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均未超过30%,均未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需要进行要约收购的情形,不存在规避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

  二、请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说明表决权委托后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五矿金通是否分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说明表决权委托后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自《关注函》发布后,阙文彬先生基于后续表决权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声明与承诺》,承诺在中企汇联行使29.90%表决权时以中企汇联的表决意见为准,其本人与中企汇联投票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期限自与29.90%表决权委托期限终止日一致。并承诺,在一致行动的期限内,前述一致行动关系是不可撤销的,不会单方解除或撤销。

  据此,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与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是否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

  根据核查中企汇联、阙文彬先生对外投资企业,双方不存在互相参股、合伙经营、共同经营的情形,未共同设立第三方经济主体,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

  (三)关于表决权委托后,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1.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无一致行动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未在本次表决权委托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本次表决权委托不存在双方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恒康医疗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安排。根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五矿金通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以阙文彬先生的名义独立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五矿金通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自行决定,无需阙文彬先生再就具体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经核查,五矿金通的唯一股东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五矿金通的章程以及其内部投资决策的流程显示,五矿金通属于基于集体决策行使表决权的国有企业。

  因此,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或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表决权委托后,阙文彬先生和五矿金通之间不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

  (1)表决权委托后,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不存在合伙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第三方应用软件“启信宝”查询,阙文彬先生未对外投资合伙企业,因此,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不存在合伙关系。

  (2)表决权委托后,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未有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之“合作”之较为明确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监管与审核实践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对外投资的企业不存在重合,二者之间不存在共同对外投资关系。同时,五矿金通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属于基于集体决策行使表决权的国有企业。

  据此,根据谨慎及合理性原则认为,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

  (3)表决权委托后,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不存在联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联营应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阙文彬先生系自然人,不是适格的联营主体,故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之间不存在联营关系。

  表决权委托后,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之间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关系,不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

  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是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阙文彬先生和五矿金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因此,阙文彬先生和五矿金通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结论性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企汇联与阙文彬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形,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详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阙文彬先生与五矿金通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详见《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请结合本次表决权委托、股东持股情况及董事会构成情况,详细说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前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前,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权益情况如下:

  ■

  截至《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前,阙文彬先生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42.49%的股权,高于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之和,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阙文彬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2019年4月15日阙文彬先生和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共同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委托于2020年4月15日到期,委托到期前宋丽华女士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未发生变化,表决权持有情况发生变化。

  《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4月15日生效,生效后,中企汇联持有上市公司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0%,取得上市公司单一份额最大的表决权。

  (二)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况

  中企汇联接受阙文彬先生所持有的恒康医疗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约占恒康医疗总股本的29.90%。委托期限内,受托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恒康医疗公司章程,以阙文彬先生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提议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

  (2)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除阙文彬先生提名的一名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4)行使投票权,对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乙方有权依照乙方的意思自行决定,无需甲方再就具体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表决涉及如下事项的,乙方需得到甲方另行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否则乙方对下列事项不享有投票权:

  a) 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对外转让、处置事宜;

  b) 上市公司新增对外借款或者对除其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措施的。

  根据上述协议条款,中企汇联与阙文彬先生签署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针对约定事项的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恒康医疗的各项议案,中企汇联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阙文彬先生同意,亦无需阙文彬先生再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上市公司新增对外借款、提供保证等以外的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即中企汇联可根据自主的决定自行行使受托股票的表决权。

  (三)公司董事会及重要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目前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经核查,中企汇联暂未进行改选董事会。《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后,中企汇联具有行使股东提案的权利,根据协议,中企汇联有权提议选举或罢免除阙文彬先生提名的一名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董事的选聘程序为: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后,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的股东为中企汇联(持有表决权)、五矿金通(持有表决权)、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长安基金-工商银行-华鑫信托-鑫康财富3号单一资金信托。

  《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后,中企汇联持有上市公司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0%,中企汇联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可能。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会发生变更

  1、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 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截至本核查意见回复日,中企汇联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阙文彬先生签订《声明与承诺》后,中企汇联与阙文彬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阙文彬在中企汇联行使29.9%表决权时以中企汇联的表决意见为准,其本人与中企汇联投票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即中企汇联持有上市公司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0%,郭宇超先生作为中企汇联实际控制人,可以支配上市公司29.90%的表决权。

  根据核查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未发现其他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即郭宇超先生取得的表决权将高于任一其他股东,能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根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方式的核查,郭宇超先生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可能。

  结论性意见:

  财务顾问认为,在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及有效期间内,中企汇联接受持有上市公司557,685,31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0%。郭宇超先生存在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可能,并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恒康医疗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郭宇超先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合理、充分(详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认为,中企汇联作为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主体,郭宇超先生通过中企汇联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恒康医疗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选任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郭宇超先生应当被认定为恒康医疗实际控制人(详见《关于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根据协议,中企汇联、五矿金通将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协助阙文彬和你公司进行债务处置,请补充披露中企汇联、五矿金通拟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计划及其可执行性。

  回复:

  鉴于阙文彬先生涉及股份质押相关债务金额庞大,且相关股份均已被债权人申请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为有效化解由此可能导致的恒康医疗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确保恒康医疗持续稳健经营,中企汇联、五矿金通将在全面尽职调查及与债权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开展相关债务处置:

  (1)积极协助恒康医疗缓解流动性压力,加强经营管理力度,实现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升盈利水平,稳定债权人信心;

  (2)积极展开与相关债权人的协商谈判,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争取相关债务适当展期、发起设立债务重组基金专项用于对相关债务的承接等方式化解股权质押风险。

  在开展相关债务处置过程中,中企汇联、五矿金通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的要求行使股东权力,确保上市公司治理有效运行,保持恒康医疗生产经营稳定,不利用受托的表决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同时,中企汇联、五矿金通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配合恒康医疗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请结合本次股东表决权委托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阙文彬先生为公司成立以来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委托前),截止目前其持有公司股份792,50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42.49%。阙文彬先生因产业投资和发展,已累计质押股份790,557,230 股,占其所持有本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99.75%,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等多个司法部门冻结或轮候冻结,且随时存在被法院强制拍卖的可能,并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2020年3月30日、2020年4月13日,阙文彬先生与中企汇联、五矿金通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阙文彬将其持有公司29.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企汇联行使,将其所持公司12.5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五矿金通行使。同时约定中企汇联、五矿金通将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协助对阙文彬先生所负债务及资产实施重整,并致力于推动恒康医疗的债务处置及后续经营。上述约定有利于促进阙文彬先生个人债务化解,增强债权人信心,降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稳定情况的发生。同时有利于缓解公司目前现金流较为紧张的局面,增强全体员工信心,进一步稳定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改善公司经营情况。

  未来公司将充分与中企汇联、五矿金通沟通,加快公司债务处置及后续经营提升。一是加快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沟通,针对不同债权债务情况,协商达成可行且有利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解决方案;二是梳理公司债务及资产情况,并与中企汇联、五矿金通相关资源匹配,盘活资产,提升资产效率,化解公司现金流紧张局面;三是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开源节流,开拓市场,加强应收账款回收管理,减少不必要费用发生,提升公司效益;四是加强公司制度文化建设,强化员工责任感、使命感,全面提升全体员工信心,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五是加强绩效考核,打通人才晋升通道,公司将根据各个岗位职责,加强考核,选拔人才,形成能上能下人才激励考核机制。

  6、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前述关于债务处置、资产重整、经营业绩提升等事项能否实现,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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