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0年05月16日 05:4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0-52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

  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69,685,327股为基数,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0.72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257,017,343.54元(含税)。

  ●相关日期

  ■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本次分配方案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公司股本总额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固定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69,685,3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4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5月22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0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0年5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董事局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董事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5-82839363

  传真电话:0755-83474889

  六、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0-53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

  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中金岭南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告知函》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详尽核查,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请做好中金岭南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0-54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5日。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2020年5月1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董事局主席余刚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1,195,539,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69,685,327股的33.4915%。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138,694,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69,685,327股的31.899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56,844,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69,685,327股的1.5924%。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27,696,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7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0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6,191,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337%。

  公司董事局主席余刚先生,独立董事任旭东先生,监事会主席彭卓卓先生,董事候选人王伟东先生,副总裁梁铭先生,董事局秘书薛泽彬先生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表决结果:

  提案1:《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此项提案的表决情况:

  ■

  此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候选人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伟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宏川律师   欧阳紫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0年5月16日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的《中金岭南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中金岭南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局召集。贵公司董事局于2020年4月30日在指定的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中金岭南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局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下午14点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局召集,由贵公司董事局主席余刚先生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1,195,539,4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69,685,327股的33.4915%(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1,138,694,7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990%。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中金岭南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56,844,7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9人,代表27,696,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7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0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42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6,191,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7337%。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代表股份有效,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王伟东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195,525,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7,682,1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95%。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崔宏川

  经办律师:      

  欧阳紫琪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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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 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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