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2020年02月22日 05:15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年2月28日

  ●付息日:2020年3月2日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发行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2日支付自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外运01,136248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0亿元,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3.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

  8、付息日: 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3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本年度付息日:2020年3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债权登记日:2020年2月28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20%,每手“16外运01”债券(1手为1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25.60元,QFII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2.00元。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外运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A座

  联系人:贺启航

  电话:010-52296643

  传真:010-52296600

  邮政编码:100082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周宇清

  联系电话:010-66229138

  传真:010-66578961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1日

中国外运 本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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