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年10月15日 03:0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2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于公司董事长李屹先生因公务原因不能参加并到场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成员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薄连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其中董事阎焱先生和WUBIN先生、独立董事宁向东先生和张伟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长李屹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事前已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三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嘉瑜、姚嘉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峰科技股票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3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9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针对《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因公司系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公告日前(即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7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激励计划公告日前(即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7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年10月1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查询结果显示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三、结论

  经核查,上述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系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上述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方案制定,且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方案不知情。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其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根据其个人对二级市场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构成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但是,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4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0月1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屹先生主持,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0人调整为169人,限制性股票总量55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4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19年10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9年10月14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17.5元/股,授予169名激励对象4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19年10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5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19年10月11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丽晶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0人调整为169人,限制性股票总量55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40万股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参见公司2019年10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

  1.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2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4 除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19年10月14日:

  2.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2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0月14日,授予价格17.5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44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19年9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汤谷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0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19-021)。

  (五)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0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23)。

  (六)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0人调整为169人,限制性股票总量55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4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光峰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年10月14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4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155.4411万股的0.97%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10月14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17.5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44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19年9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汤谷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0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19-021)。

  5、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0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23)。

  6、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70人调整为169人,限制性股票总量55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40万股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0月14日,授予价格17.5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44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0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0月14日,授予价格17.5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44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0月14日。

  2、授予数量:44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155.4411万股的0.97%

  3、授予人数:169人

  4、授予价格:17.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19年10月1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17.5元/股,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169名激励对象4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年10月1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授予日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44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19年10月14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14.89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1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10万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并授予,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光峰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暨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5日

限制性股票 光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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