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2019年09月27日 05:1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8号)文件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883,97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999,986.2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430,203.2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1,569,783.03元,拟投入港口设备升级和港航江海联动配套船舶项目。

  一、委托贷款概述

  根据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以不超过12,000万元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珠海港拖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拖轮”)提供委托贷款,用于新建6艘拖轮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年6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和委托贷款的公告》。

  为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珠海港拖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珠海吉大支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贷款金额:7,745万元;

  2、资金主要用途:用于支付6艘新建拖轮项目工程进度款;

  3、贷款期限:1年;

  4、借款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15bp(1bp=0.01%)确定;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直至借款到期日;

  5、结息方式:借款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末月的20日。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八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珠海港拖轮在农业银行珠海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19 年6月25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年6月26日,珠海港拖轮与公司、农业银行珠海分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委托人:公司

  受托人:农业银行珠海吉大支行

  借款人:珠海港拖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币种及金额:人民币7,745万元

  (二)借款用途:用于支付6艘新建拖轮项目工程进度款

  (三)借款期限:1年

  (四)借款利率: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 加15bp(1bp=0.01%)确定;借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固定不变,直至借款到期日。

  (五)计息、结息方式:借款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六)单笔提款通知

  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的方式办理委托贷款发放业务的,借款人提取借款前需先向受托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受托人将借款人提交的提款通知及相应资料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委托人应于确认借款人提款通知后1日内且不晚于约定借款发放日前一日将应贷出的款项存入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提款通知经委托人书面确认且委托人存入相应款项后,受托人方划转委托贷款款项。

  (七)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年9月27日

珠海港 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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