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
《通知》表示,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
评估利率,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未来经营风险和确保财务状况,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基于税收等需要而提取的负债。这部分负债基于未来的风险而提取,需要按照未来预期的风险依据对现在的负债进行贴现,而贴现的依据则是预估未来的利率,称之为评估利率。换句话说,评估利率越高,贴现值越低,需要提取的准备好越少;评估率越低,贴现值越高,需要提取的准备金越多。
《通知》发布后,预定利率超过3.5%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须报监管部门审批。
2013年,在推动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过程中,原保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佔利率,并根据长期利率的变化适时调整。
根据监管部门2013年8月发布的《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评估利率为3.5%。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保险公司开发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不高于监管部门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的,备案即可,一旦高于评估利率上限,则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审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近几年的人身保险业发展看,通过落实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切实管住了增量业务利差损风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行业改革的深化,现行评估利率形成机制有待优化。
对于此次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调整的原因,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是因为“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责任准备金期限相对较长,受到预定利率影响相对较大;结合国内国际形势未来,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这有助于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回归保险本源。”
从国际经验看,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趋势性调整机制,评估利率的确定充分体现资产端和负债端的联动,及时反映未来市场的趋势性变化。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我们认为,未来保险业投资端面临一定压力,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利差损风险,有必要适当下调现行评估利率是强化评估利率形成机制的组织保障。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未来,监管部门将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其他人身保险产品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此次《通知》表示,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研究讨论评估利率调整的必要性及其影响,形成相关建议供监管部门决策参考。在充分考虑负债特点的基础上,基于对市场利率未来走势、行业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的判断确定评估利率参考值,并结合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适时调整评估利率水平。
这对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有何影响呢?银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不会影响已经在售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
更为重要的是,这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因为《通知》中评估利率的调整限于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的其它普通型年金保单,其他险种的评估利率要求维持不变,这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加大身故、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类产品发展力度,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同时,经测算,人身保险业为此需要增提责任准备金1200亿元,占责任准备金余额中的1%,有利于全行业更好地履行未来保险赔付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这一过程中,并不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利润等指标产生更多影响。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将推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人身保险业供给结构,提升行业整体价值。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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