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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两融规则迎重磅修改!标的范围扩大,取消130%“平仓线”
A股融资融券(两融)业务规则迎来重磅修改!两融标的范围大幅拓宽的同时,监管层取消了维持担保比例130%的“平仓线”要求。
8月9日下午,上交所和深交所相继发布了《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宣布扩大两融标的股票范围,自8月19日起施行。其中,上交所两融标的从525只扩大至800只,深交所则从425只扩大至800只,沪深两市的两融标的从950只股票增至1600只。
证监会在傍晚发文介绍,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修订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出台,同时指导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对融资融券交易机制作出较大幅度优化:一是取消了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交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资信、担保品质量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与客户自主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二是完善维持担保比例计算公式,除了现金、股票、债券外,客户还可以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等资产作为补充担保物,增强补充担保的灵活性。三是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由950只扩大至1600只。标的扩容后,市场融资融券标的市值占总市值比重由约70%达到80%以上,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市值占比大幅提升。
沪深两市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选择标准一致,都是优先保留现有标的,并对符合《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或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或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两家交易所都要求券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同时,券商还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交所特别通知,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更重磅的是,上交所和深交所还在8月9日下午发布了关于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两融业务担保比例过去130%的“平仓线”被取消。
澎湃新闻将《实施细则》的新老版本进行了对比,发现三大条款进行了修改。
第一,对于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方式有所修改。
在过去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下,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这一计算公式被修改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也就是分子端增加了“其他担保物价值”。
文件解释,公式中的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第二,取消130%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过去第四十三的规定要求:“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而这一“红线”在新版规定中被彻底取消。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第三,提现要求增加限定范围。
旧版规定中,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后的要求则是:“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本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交所的相关修改内容基本一致,但条款编号不同。
对于修订后的新老划断问题,交易所表示,本次修改的《实施细则》实施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会员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与客户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调整合同相关约定。
证监会特别说明,规则调整后不再统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最低限,并不是取消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扩大担保物范围,也不是不用考虑担保物质量。上述调整的目的是改变“一刀切”的做法,将监管、自律的强制要求转化为证券公司自主风险管理的内在需求,交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约定。对于客户资信较强、担保品流动性较好的,证券公司可经评估后适当调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反之可提高。同样,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亦是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在标的范围内自主设定标的池,切实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试点开展至今,运作模式相对成熟,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升。证监会表示,本次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机制优化、扩大标的范围,将进一步提升融资融券交易市场化程度,引导证券公司发挥专业优势,维护市场活力;疏导投资者合理的投资需要,适当增加中小盘股票,正向引导资金规范入市,促进融资融券业务有序发展。同时,也希望广大投资者高度关注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特性及业务风险,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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