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新收购未披露标的担保1亿元借款 吃证监警示函

工大高新收购未披露标的担保1亿元借款 吃证监警示函
2019年04月29日 10:1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号)显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工新”,600701.SH)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黑龙江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

  经查,*ST工新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的原实际控制人彭海帆于2014年12月15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彭海帆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ST工新未在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提醒*ST工新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将需要披露的事项进行信息披露。*ST工新应当在2019年5月10日前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号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559C)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你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的原实际控制人彭海帆于2014年12月15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彭海帆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你公司未在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将需要披露的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4月25日

信息披露 证监局 工大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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