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2018年12月14日 00:19 中国证券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持股5%以上的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8-57)。2018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9)。2018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74)。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计划在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59,121,197股,不超过吉林化纤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9,707,065股,不超过吉林化纤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9,414,132股,不超过吉林化纤总股本的2%。

  2018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结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18年12月12日减持时间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情况与公司此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3、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期间,财通基金-上海银行-王峰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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