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委:严禁政府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

11部委:严禁政府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
2018年12月05日 02:30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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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部委发文,限时2020年底前完成“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

  新京报讯 (记者顾志娟)12月4日,据发改委官网消息,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

  《通知》强调,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

  三类债务对应三种处置方式

  《通知》划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债务处置范围有三类:直接债务、统借债务、担保债务。

  直接债务指的是由“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借贷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处置方式是分类处置,依据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

  统借债务指的是由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债务。处置方式是清分后纳入直接债务处置。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企业集团中的占比、所去产能在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的债务,清分后的统借债务可纳入直接债务中一同处置。

  担保债务指的是由企业集团或其他第三方为“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处置方式是自主协商,企业和债权人可自主协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其中为去产能企业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可依据所去产能在去产能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严禁政府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

  在金融信贷政策方面,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

  同时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

  在财税政策方面,《通知》严禁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落实好现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相关政策。

  另外,《通知》鼓励各地方建立政府法院协调机制。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不得阻碍或拖延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或其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支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条件依法受理各类破产申请。

  同时加强社会信用约束。对“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过程中恶意逃废债、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今年8月,发改委等五部委发布的《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即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善“僵尸企业”债务处置政策体系,同时要破除依法破产实施障碍,推动各地建立政府与法院之间关于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破产启动费用问题,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实施难、人员安置难等问题。

  根据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10月1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央企负债率保持下降,截至今年9月末中央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66%,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较年初下降0.3个百分点。在“处僵治困”方面,已经完成超过1500户企业“处僵治困”任务。

  (本文来自于新京报)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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