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十二条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严格慎用留置措施

湖北出台十二条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严格慎用留置措施
2018年12月05日 07:17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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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十二条”服务保障企业发展 严格慎用留置措施

  人民日报

  本报武汉12月4日电  (记者田豆豆)11月19日,因涉嫌行贿而被留置协助调查的外地商人张某,被黄石市黄石港监察委解除了留置。黄石港监察委解除其留置的依据,正是湖北省纪委监委11月中旬刚刚出台的《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其中规定,对于依法留置的企业涉案人员,主动交代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并愿意继续配合调查的,可依法解除留置措施。

  《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明确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推动涉企政策落实、督促部门做好涉企服务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同时在执法办案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严格慎用留置措施,注意维护企业声誉。

  “十二条”要求,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涉企决策部署、改革举措、政策法规、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的地方单位和党员干部,严肃查处问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在涉企管理服务方面玩忽职守,该审批不审批、该服务不服务,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违规占用企业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问责。

  与此同时,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要坚持保护与惩处相结合,注重区分界限、宽严相济,精准办案、依规处置。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切实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财产,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

  “十二条”规定严格慎用留置措施,凡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严禁因办案方式方法不当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万露

保障 监察委 黄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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