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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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11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5 日—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 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1月15日下午 15:00至 2018年 11月16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30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 陈俊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7,247,8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2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959,4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7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03,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6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50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66%。
(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5,50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关联股东除外的有效表决)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461,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该议案关联方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受让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
同意298,750,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461,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三)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45,505,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关联股东除外的有效表决)所持股份的99.997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461,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0%。
该议案关联方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唐方律师、连可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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