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纠正王庆军案管辖权:山东恒发案再起波澜

最高检纠正王庆军案管辖权:山东恒发案再起波澜
2018年11月08日 15:16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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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纠正王庆军案管辖权:山东恒发案再起波澜

  一桩挪用资金案,涉及湖北武汉与山东青州两地企业;案件因管辖权争议久拖不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对此作出批复:湖北检方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移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伍洲奇

  2018年7月20日,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青州恒发”)创始人王庆军等三人,被青州市检察院起诉至青州市人民法院;此前的2015年2月13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工商局对青州恒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青州工商局也于同日声明:武汉凯森持有的刘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青州恒发执照无效,恢复王庆军为法定代表人。

  令人意外的是,2018年10月9日,记者从山东检方获悉:王庆军的前律师孟某,因涉嫌从王庆军家属处骗取1550万元的“关系疏通费”,已被警方移送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地企业发生纠纷

  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凯森”),本是业务上的上下游公司;青州恒发的创始人王庆军与武汉凯森的负责人奚某,则因业务往来而相互熟悉。

  2012年4月,奚某告诉王庆军:可以提供更加先进的技术给青州恒发,让青州恒发的利润倍增,通过合作可以让公司最终上市,而且能够帮助打击浙江余姚的侵权单位。

  这个美好的蓝图,打动了王庆军。2012年7月8日,双方经过沟通后达成协议:为了促进公司尽快上市等,青州恒发的股东可以先行变更为武汉凯森公司,青州恒发总股权交易价格实行阴阳合同: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青州恒发股权转让总价为100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待武汉凯森公司对青州恒发进行审计、评估、盘点后,再行确定。

  这种先变更股东、再议价付款的股权转让模式,后来被证实,为本案的发生埋下致命隐患。

  7月27日,山东青州工商局核准青州恒发的股东由王庆军、马曰松变更为武汉凯森公司,青州恒发法定代表人依然还是王庆军。

  2012年8月3日,武汉凯森向王庆军等支付了1000万元。8月15日,王庆军等虽然与武汉凯森签署了青州恒发财务交接表,但武汉凯森没有实际接管,没有对青州恒发行使管理权,青州恒发还是原班人马经营。后经双方确认,青州恒发的总资产为8490万元,双方将青州恒发总资产的价格作为总股权的价格计量,王庆军等人的实际股权转让总价即8490万元。

  但是,对于8490万元股权款的付款时间,双方并没有作出约定。

  就在这个时候,王庆军称发现了武汉凯森的诸多问题:例如,武汉凯森的经营情况很一般,当年的年度利润只有80多万元;武汉凯森为青州恒发提供的技术与描述相去甚远;武汉凯森贷款数千万元,却一直不向王庆军等支付股权款等。

  发现这些问题之后,王庆军着急了,于是通过口头与发函等方式,向武汉凯森索要股权款,却屡屡无功而返。

  2014年7月,武汉凯森向王庆军复函称,只承认合同约定的股权总价1000万元,对盘点确认并约定的8490万元股权总价不予认可。对此,王庆军向山东潍坊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此时,青州恒发的小股东马曰松,也因未在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而提起了相应诉讼。

  面临诉讼,武汉凯森迅速在青州工商局将青州恒发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庆军变更为刘某。对此,王庆军马上提起了行政诉讼,青州市人民法院以程序不合法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判决撤销了工商局对青州恒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青州工商局也于同日声明,武汉凯森持有的刘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青州恒发执照无效,恢复王庆军为法定代表人。

  不过,2014年12月8日,武汉凯森已经挂失青州恒发公章与执照,刻制了青州恒发印章并到当地银行更换青州恒发的预留印鉴。

  此消息被青州恒发财务总监周庆华获悉,王庆军于是到青州公安局报案。在暂未立案的情况下,周基于紧急避险和还债的目的,将青州恒发银行账户资金1900余万元以及此后青州恒发回笼的部分货款合计1.015亿元,全部转到山东淄博澳纳斯公司(简称“澳纳斯公司”)账户上——此前,青州恒发欠澳纳斯公司不少钱。

  双方就此矛盾升级。

  最高检纠正管辖权

  一场合作,演绎成为一场纠纷。

  但王庆军没想到,他即将面临着牢狱之灾。2015年7月9日,青州恒发的财务总监周庆华被武汉市公安局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挪用资金罪;数日之后,公司出纳路伟连同王庆军本人,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

  王庆军被抓后,澳纳斯公司向青州恒发提起了仲裁并进行财产保全,追索青州恒发之前对其欠下的债务。这意味着,青州恒发将款项还给澳纳斯公司,本身也并不违反法律。

  而在武汉,2016年7月,警方将王庆军三人案移送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8月,东湖新区检察院将案件公诉到武汉东湖新区法院,东湖新区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遂在2016年8月12日,将案件退回东湖新区检察院,东湖新区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了武汉市公安局。

  此时,王庆军因面临超期羁押,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最终,案件因管辖权问题数次历经辗转后,湖北方检察院报请最高检指定管辖。2017年4月,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一槌定音,批复湖北检方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检还认为,因为案件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检察机关管辖。

  2018年7月20日,被移交的王庆军三人案件,由山东青州市检察院起诉至青州市法院。记者了解获悉,青州市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受理该案,并于10月9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意外引发的诈骗案

  王庆军称,他相信法律,相信律师,相信律师依靠法律最终会还他清白。但,王庆军没想到他的前任律师会骗他,甚至差点把他涉嫌挪用资金的罪名坐实。

  2018年8月,王庆军前任律师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淄博警方移送审查起诉。

  此前在王庆军案发后,通过朋友介绍,王庆军的儿子委托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主任孟某担任辩护律师,为此,王庆军儿子向孟某支付了150万元律师费。

  根据孟某涉嫌诈骗案的法律文书显示,孟某以“疏通关系”为王庆军办取保候审及其他多个理由,分5次行骗,共计1520万元;在代理案件期间,他还以需要请客等理由,陆续骗走30万元。

  王庆军的儿子表示,孟某故意隐瞒了实际情况,而是反复强调事情很严重,称见到了案卷的审计报告里写着涉案金额将近两个亿,开口就要300万关系疏通费,否则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我气愤的是,孟某不仅骗了我的钱,还阴谋坐实我挪用资金的罪名。”2018年10月23日,王庆军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在押期间,孟某打印好了认罪材料和多份和解协议让他签字,说签上字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了。

  “我对孟某深信不疑,根本就没来得及看材料,便已签下名字。”王庆军如是告诉记者,语气中流露出无限懊恼。

  案件审理再起波澜

  10月9日,案件在青州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上,对于谁代表青州恒发发生了巨大的争议。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到底是由武汉凯森方面代表青州恒发,还是山东原来的股东代表青州恒发。凯森认为自己是恒发的唯一股东,也是工商登记的股东,应该由其代表。而公司原来的小股东马曰松认为自己是公司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应该由自己代表恒发公司。

  马曰松的律师出具的一份行政判决书——(2015)青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已将青州恒发法定代表人由王庆军变更为刘某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2018年8月23日,青州恒发也召开临时股东会,原股东王庆军、马曰松参与,确定马曰松为新任法定代表人。

  两份王庆军起诉凯森公司解除股权转让的民事判决也显示,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达到不正当目的而签订,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的征税制度,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同时,青州法院(2016)鲁0781 民初2167号判决书确认王庆军召开的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凯森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而公司法规定,上述决议无效的,公司应撤销依据该决议实施的变更登记,应该恢复王庆军、马曰松的股东身份。马曰松认为,武汉凯森受让王庆军等在青州恒发的股权未得到当时青州恒发股东会的通过,武汉凯森不应该实质享有青州恒发的股东权利。

  青州法院最终确认,由武汉凯森方面代表青州恒发,因为凯森是工商登记的股东。马曰松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认为公司法规定和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多份判决书,工商登记仅是一种宣示行为,不是确定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法定要件,他已经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中连续出现对案件事实造成影响的行政判决和民事判决比较少见。王庆军等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现在的行政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是起诉到法院后形成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新的事实,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已经影响到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是应该在刑事案件中予以考虑的。

  所有的辩护人表示将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根据民事判决,股权转让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权利义务恢复到初始状态,王庆军、马曰松才是恒发公司的股东,意味着周庆华等人转账时,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解除武汉凯森事实上并非青州恒发的股东,转账与武汉凯森无关,不可能对恒发造成损失,武汉凯森无权主张财产受损。何况恒发本身就欠澳纳斯大量欠款。

  王庆军案庭前会议期间,辩护人还提交了9组110多份新证据,其中周庆华转走的1亿多款项回到恒发公司账上后,其中有5000万元分多次被转入湖北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转账凭证。而湖北这家律师事务所和挪用资金案件中的鉴定机构在同一地点办公,同为某集团下面的会员单位。“这充分说明武汉的管辖是有严重问题的。”王庆军的辩护人说。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还申请了排除非法证据,他们认为在武汉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书证等,因为没有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所以应予排除。就此,控辩双方就两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是申请9位关键证人出庭,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二是申请武汉方面的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

  而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认为,本案中湖北武汉警方违法管辖取得的证据,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也认为,湖北武汉警方违法管辖取得的言词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本案应该由检方退回湖北武汉警方,由湖北武汉警方移送到山东警方重新受理侦查。

  “必须对违反法定程序管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武汉警方取得的全部证据都应排除。”王庆军的辩护人认为。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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