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惠山被罚52万:委托不合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平安财险惠山被罚52万:委托不合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10月15日 09:22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15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公布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虚列费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一、虚列费用

  2019年3月,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制定活动方案,计划于2019年二季度发放的好车主宣传单页,向某工作室定制83900份宣传单,金额16.78万元。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账户于2019年3月21日支付给某工作室账户16.78万元,支付用途为印刷品、广告制作。2019年3月19日,销售方某工作室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2019年3月26日,某工作室向郑某个人账户转账25万元。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将该笔费用列支在业务宣传费科目,检查发现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未提供这批宣传单页的入库和出库领用的登记表,与该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要求不符。

  检查组现场询问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负责人,其表示该笔费用没有用于印刷宣传单页,某工作室返还15万元现金,并由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作为管理费支付给某代理公司。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19年1月-3月期间,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将某代理公司等29个无资质综合经销商网点的业务虚挂在某代理公司名下,涉及保费总计231.88万元,手续费金额33.32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转给某代理公司。

  当事人柳燕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虚列费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认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和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此外,上述行为发生期间,柳燕担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

  地  址:无锡市惠山大道108号

  主要负责人:陆亚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虚列费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一、虚列费用

  2019年3月,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制定活动方案,计划于2019年二季度发放的好车主宣传单页,向某工作室定制83900份宣传单,金额16.78万元。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账户于2019年3月21日支付给某工作室账户16.78万元,支付用途为印刷品、广告制作。2019年3月19日,销售方某工作室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2019年3月26日,某工作室向郑某个人账户转账25万元。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将该笔费用列支在业务宣传费科目,检查发现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未提供这批宣传单页的入库和出库领用的登记表,与该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要求不符。

  检查组现场询问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负责人,其表示该笔费用没有用于印刷宣传单页,某工作室返还15万元现金,并由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作为管理费支付给某代理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佐证材料;

  证据3:与惠山支公司时任负责人柳燕的谈话笔录;

  证据4:惠山支公司业务宣传费明细账及相关交易流水;

  证据5:惠山支公司时任负责人柳燕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免职文件;

  证据6:平安产险无锡分公司关于车险业务专项检查整改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19年1月-3月期间,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将某代理公司等29个无资质综合经销商网点的业务虚挂在某代理公司名下,涉及保费总计231.88万元,手续费金额33.32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转给某代理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7: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佐证材料;

  证据8:29家无资质经销网点的清单;

  证据9:平安产险无锡分公司关于某代理公司虚挂业务的说明;

  证据10:向某代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的明细账;

  证据11: 29家无资质经销网点的业务明细清单;

  证据12:平安产险无锡分公司关于车险业务专项检查整改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综上,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019年9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 

  当事人:柳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虚列费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一、虚列费用

  2019年3月,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制定活动方案,计划于2019年二季度发放的好车主宣传单页,向某工作室定制83900份宣传单,金额16.78万元。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账户于2019年3月21日支付给某工作室账户16.78万元,支付用途为印刷品、广告制作。2019年3月19日,销售方某工作室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2019年3月26日,某工作室向郑某个人账户转账25万元。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将该笔费用列支在业务宣传费科目,检查发现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未提供这批宣传单页的入库和出库领用的登记表,与该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要求不符。

  检查组现场询问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负责人,其表示该笔费用没有用于印刷宣传单页, 某工作室返还15万元现金,并由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作为管理费支付给某代理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2: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佐证材料;

  证据3:与惠山支公司时任负责人柳燕的谈话笔录;

  证据4:惠山支公司业务宣传费明细账及相关交易流水;

  证据5:惠山支公司时任负责人柳燕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职责、免职文件;

  证据6:平安产险无锡分公司关于车险业务专项检查整改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19年1月-3月期间,平安产险惠山支公司将29个无资质综合经销商网点的业务虚挂在某代理公司名下,涉及保费总计231.88万元,手续费金额33.32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转给某代理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7: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佐证材料;

  证据8:29家无资质经销网点的清单;

  证据9:平安产险无锡分公司关于某代理公司虚挂业务的说明;

  证据10:向某代理公司支付手续费的明细账;

  证据11: 29家无资质经销网点的业务明细清单;

  证据12:平安产险无锡分公司关于车险业务专项检查整改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上述行为发生期间,柳燕担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

  2019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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