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12日消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关于江西德宝源保险经纪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显示,江西德宝源保险经纪因未如实记录保险经纪业务事项,被监管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8〕28号)
赣保监罚〔2018〕28号
当事人:江西德宝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源经纪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双港东大街333号德益广场
主要负责人:李宁
当事人:李宁
身份证号:44178119XXXXXX1732
职务:时任德宝源经纪公司主要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德宝源经纪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德宝源经纪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7月-2018年5月,德宝源经纪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经纪业务事项。
时任德宝源经纪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财务凭证、业务台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经纪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德宝源经纪公司罚款2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宁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8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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