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煤矿对监控系统数据删除及屏蔽等多项违法事实,停产整顿、罚373.5万!

陕西一煤矿对监控系统数据删除及屏蔽等多项违法事实,停产整顿、罚373.5万!
2024年05月11日 20:59 市场资讯

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对安全监控系统数据进行删除及屏蔽。该矿人为频繁对监控系统数据上传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进行选择性屏蔽。3月3日至7日多次分时段屏蔽1105运顺顶抽巷、1105运顺顶抽巷分风口等地点甲烷传感器,2月26日至3月9日14时屏蔽110B综采工作面风速传感器。现场检查时1105运顺顶抽巷分风口处安装的风向传感器报警,地面监控系统中该传感器设置为测试状态,无传感器数据且不发出报警信息。

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对煤矿处一百七十万元罚款(¥1,700,000.00),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1105运顺顶抽巷钻场3月4日施工顶抽巷穿层钻孔期间未安装甲烷传感器,监控系统显示3月5日16时35分才出现1105运顺顶抽巷钻场甲烷传感器数据。

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六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产整顿7日,并处对煤矿一百零五万元罚款(¥1,050,000.00);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转包。2022年6月1日,委托方陕西燎原煤业有限公司和承托方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煤矿安全生产托管合同》,同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乐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江西乐矿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托管合同中承托方的托管义务。

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六条第四项;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责令停产整顿7日,对煤矿处七十万元罚款(¥700,000.00);由地方监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井在110B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处设置风障,调节上隅角风量。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两万元罚款(¥20,000.00);

5.1105运顺顶抽巷风门与分风口间约42m巷道风速低,现场检查时风向传感器报警,风流紊乱,使用风表测量无法读数,实测风量约为100m³/min,巷道断面为13㎡,风速约为0.12m/s。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罚款(¥15,000.00);

6.1105运顺顶抽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安装在倒数第三节风筒中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7.110B运输顺槽设备列车处人行道宽度不足0.7m。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两万元的罚款(¥20,000.00);

8.110B运输顺槽设备侧刮板输送机头转载机与巷帮支护间距约0.3m,不能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需要。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两万元的罚款(¥20,000.00);

9.1105运顺顶抽巷二部皮带机头、机尾外露的转动部分均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0.1105运顺顶抽巷第十号、十一号钻场悬挂的抽采钻孔管理牌板中填写有14个孔号的相关参数,现场连接的钻孔数量为13个,所有钻孔均未编号管理。3月13日检查时1#钻场瓦斯抽采钻孔牌板填写上一次测量浓度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未定期按照《燎原煤矿瓦斯抽采钻孔管理办法》15天测定一次。

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两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无录音功能。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12.矿井委托方安全管理机构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委托方仅设立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2个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仅有8人,其中董事长1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2人,2个内设部室各设置部长1人(副总工程师兼任)、副部长1人、管理员1人。委托方仅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审查,主要负责人未参与。

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对煤矿处六万元的罚款(¥60,000.00);

13.陕西燎原煤业有限公司与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托管合同》中未明确具体托管内容,

不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违反《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煤矿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

14.110B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顶板约1m处。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6.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矿井总回风巷内风速传感器下放测风口未垂直风流方向,导致测量数据不准确。

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处罚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373.5万元。

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03月06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上白矾村,法定代表人为薛涛。井田范围。井田走向长度2.3公里,倾斜宽1.2公里,面积2.7542km2,开采深度为+560m-+240m。矿井服务年限调整至15.2年。主要开采11号煤层,煤层平均厚度4.4米,全井田内煤层稳定。采用平硐-斜-立井开拓方式,综采放顶煤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曾于2020年发生过一起较大事故,目前核定年生产能力50万吨。

2020年6月10日12时29分,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燎原煤矿”)1105运输顺槽综掘工作面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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