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联创:原油若触及调价“天花板” 国内将启动政策性补贴

金联创:原油若触及调价“天花板” 国内将启动政策性补贴
2022年07月01日 10:11 市场资讯

  王延婷 金联创

  近日,财政部、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每桶130美元)时,对炼油企业实行阶段性价格补贴,政策持续时间暂按两个月掌握,后续如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将提前明确相关调控政策。该政策的推出与当前国际国内石油市场的变化密切相关,具体分析来看:

  一方面,国际原油价格冲上高位是大概率事件,国内政策调控方面需要提前预案。随着2月底,俄乌局势冲突升级以来,全球能源供应危机不断加剧,国际原油快速上至高位,并一度冲过120美元/桶的高位。后期原油市场供应形势依旧十分严峻。一方面,产油国供应很不稳定,几个核心产油国虽然具有闲置产能,但这些产油国由于投资不足、运营问题及政局动荡等各种原因,无意增加原油产量,甚至可能出现原油断供;俄罗斯的原油产量及出口也因制裁而出现下降,美国的商业油储也继续下降,且WTI的交割库——库欣库存降至了8年来的新低,此外国家战略油储也降至了36年来的最低。种种迹象表明原油价格还有上升的空间,长期来看,原油价格推上130美元/桶以上将是大概率事件。

  另一方面,国际原油价格持续高位,对国内炼厂生产环节影响显著,也直接影响到国内成品油资源供应。俄乌局势升级以来,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上游炼厂环节生产成本大幅增加,而现行的定价机制中,原油在80美元/桶以上时,国内零售价上调幅度要扣减相应的加工利润率。

  若原油处于130美元/桶以上,将触发调价“天花板”。即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原则上暂停调整。但兼顾到炼厂利润若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势必打压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难以保证国内成品油资源正常供应。因此政府将启动对炼油企业实行阶段性价格补贴政策,也一定程度力促市场供应稳定。

  另据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1-5月份,中国原油的加工量为2.77亿吨,同比下降5.2%。成品油产出方面,1-5月份,汽油累计产量6259.7万吨,同比增长2.73%;柴油累计产量7423.8万吨,同比增长17.84%;航煤产量累计1146.2万吨,同比下降38.76%。2021年下半年开始对进口调油资源进口混芳以及LCO征收消费税后,为补充国内资源,主营单位旗下炼厂成品油收率均有提升,进入2022年,汽柴油产量整体仍高于去年同期。尤其柴油收率增加明显,其产量维持相对高位,但4-5月份,汽油产量同比均出现明显下降。若国际油价长期处于高位,对成品油产量影响将进一步加深,国内资源供应有可能出现紧平衡的情况。

  另外,国际原油若涨至130美元/桶以上,国内92#汽油零售价格将至10元/升附近,高油价对于传统能源的市场需求将带来明显冲击。据市场消息获悉,2022年上半年,高油价叠加疫情的影响,国内加油站整体销量出现下滑,基本跌幅超过10%。后期国内油价若长期维持高位,将加速能源转型升级步伐。据中汽协会公布数据显示,2022年1-5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07.1万辆和200.3万辆,同比均增长1.1倍,预计全年超过500万辆,后期新能源对于传统能源的冲击将愈发明显。而国家通过补贴的方式阶段性的稳定油价有利于更好的平衡市场需求。

  后期倘若国际原油价格长时间居高不下,相应的调价机制或进一步完善补充。另外,为更好的平衡国内资源供需形势,保证炼厂端盈利,也不排除会再次启动释放原油储备的方案。由此来看,国际原油价格冲高至130美元/桶以上极端价位后,政府出手调控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强。

  附  件

  《关于做好国际油价触及调控上限后实施阶段性价格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企业:

  为保障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减轻消费者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时,成品油价格阶段性不再上调,中央财政对炼油企业给予相应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期限

  补贴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炼油企业。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每桶130美元)时,对炼油企业实行阶段性价格补贴,政策持续时间暂按两个月掌握,后续如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高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将提前明确相关调控政策。

  二、补贴标准及补贴数量

  以10个工作日(与成品油调价窗口期相对应)为一个周期计算,补贴标准为该周期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应调未调金额。

  补贴数量为炼油企业在周期内汽、柴油实际销售量,以企业缴纳消费税的汽、柴油实际销售量为准计算。

  三、补贴申请与拨付

  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各下属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地方炼油企业申报补贴资金。

  (一)上报备案。各炼油企业按要求填报《炼油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由中央企业集团、省级财政部门分别汇总后于第一个补贴周期结束前报送至财政部,获得后续补贴资格。

  (二)企业填报。相关炼油企业以10个工作日为周期,根据实际销售量填报《炼油企业调价窗口期销售情况表》,于每个补贴周期结束后及时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

  (三)资料审核。相关炼油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有关材料上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初步审核盖章后由炼油企业报送至中央企业集团或省级财政部门复审。初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汇总申报。中央企业集团、各省级财政部门对复审后的材料进行汇总,并填报《油价阶段性补贴申报汇总表》上报财政部。中央企业集团、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个补贴周期结束后及时申报该补贴周期油价补贴。

  (五)资金拨付。财政部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补贴数量,将补贴资金下达至中央企业集团及有关地方,地方财政应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炼油企业。

  四、职责分工

  有关炼油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主要负责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采取书面审查、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查企业填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根据企业报送情况审核上报材料的合规性,并负责汇总上报资金申请,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及时拨付资金。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负责汇总上报资金申请。财政部负责组织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按要求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发展改革委负责向财政部定期通告补贴标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成品油市场供需变化,协调相关企业做好成品油安全稳定供应工作。

  五、监督管理

  炼油企业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价格补贴资金。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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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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