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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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1日 17:21 市场资讯

案例一:张某甲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深挖证明内幕信息传递过程的隐蔽性证据,全流程开展认罪认罚

01

基本案情

G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集团公司为G公司的控股股东。张某甲时任A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2017年5月,A集团公司启动合并重组,将导致G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该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张某甲参加了A集团公司于5月25日上午召开的项目启动部署会议,并负责参与起草相关材料,系内幕信息知情人。5月25日中午,张某甲主动给其堂弟张某乙打电话。从当日下午至次日,张某乙及其妻子赵某调集资金集中买入G公司股票,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1.07亿余元。在股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6月2日,张某乙夫妻再次买入G公司股票共计人民币999万余元。后张某乙、赵某将上述股票陆续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02

诉讼过程

2023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对张某甲提起公诉,以内幕交易罪对张某乙、赵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以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相应罚金,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张某甲等3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

典型意义

・强化证据审查,深挖证明内幕信息传递的隐蔽性证据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内幕信息传递通常具有隐蔽性的特征,本案张某甲否认其向张某乙夫妻泄露内幕信息,而张某乙夫妻主要辩解股票交易决策基于市场分析,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检察官准确把握交易行为异常性特点,展开细致的证据审查。通过补充调取、分析比对手机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发现了证明泄露人和交易人在异常交易前进行接触联络的关键信息,进一步印证了张某甲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成为指控证明被告人之间发生内幕信息传递的关键证据。

・全流程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关键证据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判环节全流程、持续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通过适度证据开示,促使被告人放弃侥幸心理,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在起诉后相继自愿认罪认罚,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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