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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眼看市
去年4—5月期间,上海的背景都知道了。
近日,法眼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一起判决书,被告就他们仨: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XX,大专文化程度;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XX,大专文化程度;
被告人范某,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专文化程度。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5月上海疫情封控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鲍某某、范某,在明知他人无资质申办《通行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袁某某使用上海XX有限公司上海口岸权限,利用系统漏洞办理《通行证》,对外出售牟取非法利益。
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鲍某某经与袁某某、范某共谋后建立微信群。被告人范某对外招揽购证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发送至该微信群,由被告人袁某某办理《通行证》74张,出售后实际得款63,000元。其中被告人袁某某非法获利22,200元、被告人鲍某某非法获利22,200元、被告人范某非法获利18,600元。
2.被告人鲍某某对外招揽陈某(另案处理),由被告人袁某某办理《通行证》9张,出售后实际得款7,000元。其中被告人袁某某非法获利2,400元,被告人鲍某某非法获利4,600元。
3.被告人袁某某向陈某2(另案处理)出售《通行证》21张,非法获利5,200元。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共计买卖《通行证》104张,非法获利29,800元;被告人鲍某某共计买卖《通行证》83张,非法获利26,800元;被告人范某共计买卖《通行证》74张,非法获利18,600元。
法眼算了一下,不贵。一共261张通行证,价值75200元,每张均价288.12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2年5月29日抓获被告人范某;被告人鲍某某、袁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分别于同年6月13日、7月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涉案《通行证》上虽未载明国家机关标识、印章,但,一是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通行证》系在疫情封控期间,由上海市XX集团EIR平台,并整合大数据健康信息后发放,同时对相关单位和行业进行告知,明确持证可以在疫情封控期间通行。
二是根据相关规定,涉案《通行证》不仅适用于上港集团内部,还适用于上港集团以外的江浙沪行政区域,公安机关路检时对持证车辆和人员予以放行。故涉案《通行证》系国家机关在疫情封控情况下,通过上港集团EIR平台发放的,用以证明持证车辆和人员通行权利的凭证,体现了国家机关进行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实质,应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鲍某某、范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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