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水木联合北京投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水木联合北京投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07月05日 09:35 中证网

专题:中基协对未托管私募基金启动专项核查整改

  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这家私募法定代表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经查陈永进于2017年1月至2024年3月在水木联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侵占、挪用公司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陈永进应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编辑:王朱莹 张科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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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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