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宗杭锦旗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借他人名义贷款后挪用,到期后无法偿还,导致贷款全部逾期的资金挪用案。
杭锦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茗利用在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音恩格尔信用社职工的职务便利,以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挪用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共计136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茗,男,蒙古族,出生于1979年7月21日,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杭锦旗巴音恩格尔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信用社和客户资金共计136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茗于2002年5月至2015年11月在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音恩格尔信用社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户头办理贷款136万元归个人使用,到期后无法偿还,导致贷款全部逾期。
依法判决被告人黄茗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1个月,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茗的违法所得。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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