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老赖还钱!这地集中打击P2P逃废债

网贷老赖还钱!这地集中打击P2P逃废债
2020年11月25日 13:36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网贷老赖还钱!这地集中打击P2P逃废债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今年以来,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恶意逃废债行为再次抬头。尤其在网贷风险整治过程中,逃废债对网贷出借人和平台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加剧了网贷处置的风险

  11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重点提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日前,北京地方监管部门设立多条工作专线,开展集中打击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并同步开展部分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集中打击逃废债

  多地公布网贷老赖名单

  近日,北京房山区打击非法集资和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简称“房山区打非办”)对外发布通告,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山区金融风险,将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逃废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通告中提到,为配合此次专项行动,即日起设立多条工作专线,督促逾期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对于互金平台逾期借款人,经敦促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各成员单位进一步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为配合开展集中打击逃废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房山区“玖富普惠”平台风险化解工作专班,将联合开展“玖富普惠”平台借款人逃废债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平台逾期借款人及时还款。

  相关通告强调,“玖富普惠”平台各借款人,应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经催告后仍拒绝还款的,专班将会同各成员单位进一步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加强监管、防止资金空转套利相关内容中,新增了“打击恶意逃废债”的相关表述,足以证明逃废债的现象早已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实际上,自去年2月份起,北京互金协会就开始公布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随后,多地监管机构及网贷平台也开始主动公示老赖名单。

  截至目前,深圳互金协会已经公示了55批失信人名单,此外,包括宜人贷人人贷和信贷网信普惠等三十多家平台均在网络平台定期发布借款主体逃废债名单。同时,监管与司法机关的相关惩戒措施也在同步加强。

  存量债权是“最难啃的骨头”

  今年8月14日,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网贷平台监管经历了很痛苦的阶段,现在走到了根本性的转折。专项整治工作可能年底就会基本结束,转入常规监管。

  他同时表示,出借人的资金只要有一线希望,会配合公安等执法部门追查、清收,尽可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最大的程度偿还投资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黄震表示,随着年底“大限”临近,平台退出加速,如何平衡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妥善处置网贷平台存量债权成为此次专项整治“最难啃的骨头”

  截至目前,已有20余省市相继宣布全部取缔辖内网贷业务。11月6日,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全国实际运营P2P网贷机构已经由高峰时期约5000家,压降到目前的3家,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连续28个月下降。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逃废债行为,此前已有20多家网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百行征信已基本实现网络借贷人群全覆盖。截至5月22日,百行征信已收录个人信息主体超8500万人,累计收录P2P借款人4000余万人

  同时,各地相继建立起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已逐渐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债务不因网络平台停业而消亡

  对于网贷风险整治来说,P2P网贷平台能否良性退出,关键就在于存量债务的压降。黄震认为,一方面,未到期债权导致债务关系解除困难;另一方面,债务人逃废债导致催收款困难。“P2P网贷机构大规模的市场出清,涉及大量出借人,一着不慎即可能遗患无穷。”

  2016年,原银监会〔2016〕1号令曾明确,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贷关系,双方借贷关系的存续不依托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债务不会因网贷平台停业、失联、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等原因消亡,借款人须按照借贷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不过,由于多种因素,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长期以来存在法律保护不平衡的现状。“债权人投资受损,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保护进而采取维权行动;而债务人接到催收即投诉,甚至组织‘反催收联盟’拒绝还款,这就是双方保护不平衡的表现。”黄震指出。

  黄震建议,在P2P网贷清退过程中,要适度平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按照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的P2P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应该平等对待。“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明确债务人的还债义务,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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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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