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银行可实施市场退出
来源:国际金融报
9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从总体上对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完善银行监管评级制度,充分发挥监管评级在非现场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和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导向作用。
现行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实施于2014年,但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外部环境及监管重点发生显著变化,现行监管评级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因此新颁发的《办法》进行了完善和改进。
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监管评级工作机制,增强规范性和客观性。完善银行监管评级程序,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操作要求,增强监管评级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利用监管评级信息系统开展评级工作,加强评级流程跟踪和管理,提升监管评级效率和准确性。
二是完善评级内容和方法,提高灵活度和适应性。《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5%)、流动性风险(15%)、市场风险(10%)、数据治理(5%)、信息科技风险(10%)、机构差异化要素(5%)共九项要素。在传统“CAMELS+”评级体系基础上,突出公司治理的作用,将“管理质量”要素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加大对银行机构公司治理状况的监管关注。二是强调数据治理的重要性,增加“数据治理”要素。三是合理体现机构差异化状况,增加“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风险特征。
比如,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最低监管要求或在短期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3级及以下;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5级或6级。
三是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强调监管评级结果是综合衡量银行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监管机构应当根据银行评级情况,科学制定监管规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明确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评级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行动,比如,对综合评级结果为6级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注重“早期介入”,努力实现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风险苗头和隐患演变为严重问题。
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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