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宋辉 ○编辑 陈羽
银保监会5月19日就《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办法》充分吸收近年来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的监管要求,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监管统计工作纳入数据治理范畴,并保证同一指标在监管报送与对外披露的一致性,明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数据质量负责。
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已针对机构数据治理问题连发4份文件,从通报数据乱象、通知机构整改到制定管理办法,一步步完善数据治理相关制度。
数据治理乱象突出
今年3月底,银保监会发出年内首份数据治理问题相关通报。银保监会表示,严肃查处了一批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数据质量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检查中发现漏报错报EAST数据、部分数据交叉校核存在偏差等数据质量违规问题,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共21家银行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合计8760万元。
到4月底,银保监会再发通报,对45家银行、保险公司存在的数据错报、漏报、瞒报等突出问题点名通报批评。此次通报聚焦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质量问题,涉及数据报送不及时、数据填报不准确和数据穿透不到位等多个方面。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从历次监管通报来看,机构数据质量问题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机构人员态度不端正导致的错报、漏报等数据不准确问题,这类问题既归因于经手工作人员的粗心马虎,又跟机构自上而下对数据质量认识不够有关;另一类是机构为了规避监管、掩盖违规行为所作出的瞒报行为,比如股权结构未按要求逐级穿透、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等,这类问题是机构相关负责人有意为之,应是监管整治重点。
从摸底、通报到制定办法
数据治理进入攻坚阶段
实际上,监管部门一直很重视银行保险行业的数据治理工作。2018年5月,银保监会曾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数据管理和数据质量质效,将数据应用嵌入到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全流程,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向机构下发《银保监会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方案》,启动金融机构数据质量摸底工作。业内人士介绍,这一阶段主要是机构自查与自行整改,对自身监管数据质量状况和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对照评估要素找差距、剖原因,进而制定整改措施。
摸清行业数据质量基底之后,银保监会对仍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报、漏报、瞒报的机构进行点名通报和处罚。业内人士表示,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已就数据质量问题通报55家机构。
今年5月初,银保监会在《关于印发2022年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再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对于反复出现数据错报、漏报、瞒报的责任人要实施内部问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表示,提高机构数据质量需注意三点,一是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行业这两年持续在推进这方面标准化建设;二是确保数据真实性,实现通过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交叉验证;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数据填写不规范、数据造假等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目前处罚力度还不够大;四是监管系统要对机构历史数据进行存档,以便于未来发现问题时进行追溯和归责。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督导机构完善监管数据填报及审核工作的机制和流程,通过制度建设提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利于根治数据乱象,还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一张标准一致、真实可比的“报表”。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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