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2.5亿存款,银行是否有责?

消失的2.5亿存款,银行是否有责?
2022年03月18日 21:20 新京报

  一位金融业人士分析称,28位储户购买了2.5亿元的大额存单,每位储户投资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已经不是普通的存款客户,可以比肩私人银行客户。

  近日,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下称“工行南宁分行”)逾2.5亿元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冲上热搜。3月18日,工行南宁分行在官微“广西工行宣传”发布公告回应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指梁建红)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绝不姑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存在银行的钱也会丢吗?”“个人有这么大的本事?”部分网友评论称。贝壳财经记者据华夏时报报道及公开的裁判文书梳理了解到,此案中的“存款”准确来说是大额存单,工行南宁分行前高管梁某从2018年起,以“额外补贴利息”等为诱饵先后吸引28名储户买入大额存单,而后用假存单掉包,至2019年5月梁某助理向警方自首,他们掉包走的金额合计超2.5亿元。梁某于2021年11月被判无期。

  受害储户认为,梁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银行也应该承担责任。不过梁某被判无期时的罪名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而非最初被拘留时的“职务侵占罪”(由南宁法院网的开庭记录佐证)。

  银行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责任?受访律师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从民事上讲,银行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储户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要看具体的证据,以及法院判决。一位金融业人员提示,客户购买银行产品还要以合同为准,超出合同的部分不受保护,不要信、不要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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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前高管伪造大额存单

  “掉包”2.5亿资金

  据华夏时报报道及多份公开裁判文书,可以梳理出上述大额存单被掉包事件的脉络:2017年8月起,梁某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梁某因自身对外许诺高额利息,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窃取客户资金的想法,手段是伪造大额存单替换真实存单,再以代办取款方式取走客户现金。

  据裁判文书披露,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再支付每个月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梁某等人还通过设置“额外要求”,获取了客户密码和身份证等关键要素。他们提出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还要满足四点“额外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并且三方都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建红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据裁判文书披露,而后证实,所谓“企业方”其实是梁某下属时某假扮。

  还让受害储户没有想到的是,钱款存入银行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等人乘其不备调换成了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然后让人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某控制的账户。

▲图/南宁法院网披露的关于梁建红案的开庭记录▲图/南宁法院网披露的关于梁建红案的开庭记录

  2019年5月,时某向警方自首,该事件才东窗事发。2019年6月,梁某被逮捕。经鉴定,通过上述方式,梁某等人窃取28人存单款共计2.53亿元。

  2021年11月,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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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是否有责?

  目前事件的一个争议点在于,受害储户认为,梁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银行也应该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梁某于2019年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涉及到案件定性,法庭判决是很严谨的。”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杰对记者表示。

  在3月18日的回应中,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这几项罪名有何区别?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向记者介绍称,如果定职务侵占罪,说明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之便,涉嫌侵占本单位(银行)的财产,而不是侵占客户的财产;定盗窃罪或诈骗罪,说明行为人是盗窃或骗取的是公私财产,既有可能是盗窃银行的资金,也有可能是盗窃客户资金;定伪造金融票证罪,说明行为人采取了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于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这几个罪名性质不同,量刑上有差异。

  “这个案件中,客户的资金损失有三方面原因:一是银行管理、制度出了漏洞;二是这个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三是部分储户因高回报诱惑,防范不严,可谓多因一果。”王德怡进一步称。在民事上,梁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他表示,鉴于梁某的身份是银行高管,且多笔交易均发生在银行柜台,具体经手人员亦为银行员工,相关的格式文本、印鉴均与银行作业规定相符,这种情况下,客户和银行作为金融合同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宜对客户课以过高注意义务。

  王德怡认为,从民事上讲,银行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储户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要看具体的证据,以及当地法院的司法处理态度。

  此前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梁某原所属单位(工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受访律师均表示,现在刑事案件审结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还是有机会到法院通过诉讼裁决。

  一位金融业人士分析称,28位储户购买了2.5亿元的大额存单,每位储户投资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已经不是普通的存款客户,可以比肩私人银行客户。贝壳财经记者从裁判文书中查阅到的一位储户投资本金,就达700万元。

  “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投资的本金多,一般产品收益率也更高,储户可能混淆了。但应该注意,符合高门槛、高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还是按合同为主,超出合同的部分不受保护,不要信、也不要签。”该人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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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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