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案考①:金融腐败案金额动则上亿 如何管住贷款审批大权

金融刑案考①:金融腐败案金额动则上亿 如何管住贷款审批大权
2021年10月19日 07:03 澎湃新闻

  原标题:金融刑案考①金融腐败案金额动则上亿,如何管住贷款审批大权 

  作为金融业的绝对主力军,银行业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事关全局。根据银保监会近期通报,今年上半年,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继续呈高发态势,涉及金额495.80亿元,共有585名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案发呈现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包括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中小银行机构内源性问题突显、金融科技应用潜藏风险、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道德风险突出、个人住房贷款诈骗手段翻新、重大保险案件危害大等六类。银行保险业呈现的金融风险问题源于何处,如何去预防和化解相关风险问题?澎湃新闻逐一探究上述六类风险问题,试图从中寻找一些答案。

  “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这是银保监会在近期下发的银行保险案件涉刑案件情况通报中点出的首个主要风险和问题。

  近些年来,金融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不少“猫鼠一家”的违法犯罪分子纷纷被查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持续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金融反腐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强化金融领域监管和内部治理。

  从纪检监察部门的一些案情通报中可以看到,在众多金融腐败问题中,“靠山吃山”现象尤为严重,这也正是银保监会通报的“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一些银行系统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信贷审批权谋取私利,在此期间,与贷款客户私相授受。

  在银行系统中,一些银行的总行此前对地方分支机构授权过大,使得部分分支机构负责人利用较为集中的权力,即手中的信贷审批大权“寻租”。而在基层的发展中,部分银行负责人过分重视业务条线的规模效应,对于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却较为松懈,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事件。

  然而,若是总行一把手热衷于靠山吃山,则产生的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此前,确实有银行系统一把手靠银行吃银行问题突出,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便是一大典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此前发文称,孙德顺“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经商办企业,为本人及亲友攫取巨额利益;贪欲极度膨胀,把贷款审批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在贷款授信、审批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银保监会此次通报指出,上半年,多名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因涉嫌行贿受贿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腐败背后的业务违规、风控失守问题突出。信贷领域仍为重灾区。作案人利用自身掌握的信贷资源作为交易筹码,以贷谋私、收受贿赂。授信评审、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贷款发放等环节寻租严重。

  与此同时,高管和重要岗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作案现象突出。如某股份制银行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包头分行负责人及资金审批岗位8人被留置,其中6人与对同一企业违规授信有关。某人身险公司河南分公司财务会计部员工通过伪造财务单据、隐匿收付款记录等方式侵占资金1.93亿元。

  上述案例所说的某股份制银行或为中国光大银行。此前,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副行长秦明、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翎,光大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刘波,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战略客户与投资银行部原副总经理李中华等先后被查。

  2020年5月,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副行长秦明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一审宣判,秦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秦明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1年7月至2014年8月,秦明在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任党委委员、风险总监期间,负责呼和浩特分行辖区内贷款企业的授信审批及贷后管理等工作。其在明知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贸易金融部曾对贷款公司的贷款作出过预警的情况下,仍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人为加快审议速度。在另一笔贷款中,秦明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对贷款公司的授信按照新增授信进行申报,从而获得了授信的审批权限。最终,贷款到期形成不良,造成银行逾8000万元损失。

  此外,秦明还要求商人帮其偿还3600万元的债务,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所有或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获得光大银行贷款。秦明向李某索要钱财后,其妹妹则帮忙收钱。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李某及其所有的四海公司也曾出现在另一份涉及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副行长张某的判决书中。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系光大银行一级分行,而包头分行则是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的首家二级分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被告人宋某、张某当时分别任中国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客户经理、副行长。被告人宋某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主办,被告人张某作为单位负责人,二人明知四海公司通过倒贷还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既未严格审核达拉特旗四海运输有限公司贷款资料,也未按规定进行面签,未能发现贷款资料存在虚假情况,违规报请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审批通过该贷款。

  在上述涉及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副行长张某的判决书中,也出现了“关于秦明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线索的移交函”等内容。判决书还显示,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贸易金融部向包头分行发文,让其核实四海公司保理业务交易背景等问题的情况的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

  当时,光大银行贸易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正是此后被查的李中华。而在上述贷款发生的时间内,刘波曾先后任光大银行鄂尔多斯分红行长、包头分行行长,张翎则在2009年6月至2016年4月间先后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筹备组组长,党委书记、行长。

  最终,张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今年4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张翎、刘波提起公诉。其中,张翎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刘波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官方通报也明确指出,张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刘波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违规放贷中,并未体现出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行长张翎明显的干预。银保监会通报也指出,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还包括合规表象掩盖违规行为、部分案件受贿金额巨大等。比如,部分案件中虽然贷款程序形似合规,未体现出明显的权力干预,但实际上作案人通过向下属打招呼、指导或者协助企业编造虛假申贷材料等手段间接作案,隐蔽性、欺骗性较强。

  银保监会通报则直接点出,某股份制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行长张某索取并收受借款人财物3.54亿元,某城商行原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李某、原行长赵某分别涉嫌受贿1.24亿元、1.44亿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朱克鹏曾谈及“趋向迂回隐蔽”的作案方式。他表示,多数作案都采取了掩人耳目、穿上马甲的方式,如通过借款、财务顾问等形式对利益输送行为进行包装,进行多环节、多链条交易隐藏资金真实去向,将“谋利”与“收钱”进行时间上、因果关系上的切割,由他人代持股份、股票、房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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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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