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新规解读:反洗钱网指标化、体系化

金融机构反洗钱新规解读:反洗钱网指标化、体系化
2021年01月03日 18:17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来源:移动支付网

  引言: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金融专家艾尔卡彭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赃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出台并公布,时隔2年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升级为“金融机构”,将“管理办法”升级为“监督管理办法”。虽然仅仅是文字上的调整,但是其背后折射出巨大的意义,结合近期查获的“跑分平台”“境外赌博平台”等等,洗钱犯罪行为随着金融工具和支付方式不断升级发展也呈现出更加复杂、隐蔽的犯罪手段,对于金融机构自身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无论是金融业务还是支付业务,都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反洗钱监控手段,有效识别出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具体下文将结合最新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内容进行展开说明具体文件精神,以便于能够更好理解反洗钱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重要意义:

  一、指标化、体系化的反洗钱网络

  第二章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

  根据相关权威资料,可以了解到“指标体系”(IndicationSystem-IS)的建立是进行预测或评价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将抽象的研究对象按照其本质属性和特征的某一方面的标识分解成为具有行为化、可操作化的结构,并对指标体系中每一构成元素(即指标)赋予相应权重的过程。而反洗钱的指标体系是不断将反洗钱的特征行为进行不断抽象成指标并进行侦测、识别、可疑、训练的循环迭代过程,将反洗钱的侦测提出利用数据建模的技术手段方式进行识别。这与监管机构多次提出的监管科技理念相吻合,同时也是对我国反洗钱体系的重大升级,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管控水平,进一步培养反洗钱专业的人才队伍。

  二、明确管理职责纳入日常公司管理体系

  第二章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

  “贯穿”在这条监管条款中显得格为重要,贯穿一词出自《汉书•司马迁传》:“亦其涉猎者广博,贯穿经传,驰骋古今。”,具有通达的意思。结合整个监管要求,表达了监管对于反洗钱的管理要求,无论是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严格执行,且能够与业务流程进行融汇贯通,达到如影随形的状况,有如数据安全一般需要达到全员应知应会的水平。其次,“覆盖”一词在“贯穿”的表达上做了进一步明确,无论是项目立项的业务活动还是组织架构调整的管理流程,都应包含反洗钱管理的相应体系,例如进行反洗钱评估和设立反洗钱专职管理岗位。

  三、内外部审计增加反洗钱制度审计要求

  第二章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审查和评价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推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在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审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制度和执行情况,这是对于计划上市或已经上市的金融机构又一次警醒,按照上市公司披露要求,针对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需要予以披露和公示,如果审计中发现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将对公司业务开展和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反洗钱问题不再只是行政处罚,而是已经升为审计问题,这是监管机构的又一次监管监督手段的有效创新,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集团层面加强数据共享和管控联动

  第二章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应当在总部层面或者集团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为了增加其业务的灵活性,分别通过成立控股子公司或者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形成控股关系,但是由于其管理体系存在不一致,以致于风控系统并未有效进行相互融合和数据共享,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监控盲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监管机构也是发现了我国金融机构呈现通过资本投资,具有集团化的基本情况,通过在集团层面进行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管控和甄别,并辅之以数据共享和策略联动,将更为有效地起到防范作用,以杜绝总分公司各自为政的盲区问题。

  五、反洗钱制度评价影响金融机构分类管理评价体系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工作信息,结合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合规评价。”

  随着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的监管模式不断探索尝试,分级分类的监管理念也将进一步贯穿整个监管体系,从支付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到基金公司的分级分类管理,分级分类管理的优势也逐步得到体现,重点抓问题户、困难户,通过市场竞争手段优胜劣汰,起到进一步进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对于诚信经营的机构予以肯定和支持。而进一步补充加入对反洗钱制度的合规评价,将成为金融机构分类管理重要评价体系之一,环环相扣。

  六、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责以及管理职权的明确

  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持续跟踪金融机构对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未合理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未有效实施整改的,可以启动执法检查或者进一步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在过去,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业绩指标或者能够提高收入水平,对于反洗钱监管问题的重视程度不高,常会存在执行整改拖延现象严重或者是仅仅是只改其表未改其里,考虑改造成本等问题未能从根本进行整改。而最新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了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督职能,监督金融机构必须有效完成整改,并提供了相应的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措施,正呼应了管理办法中的“监督”一词,体现了监管机构作为“啄木鸟”解决问题的责任感。

  七、明确支付体系的反洗钱管理要求

  第五章第三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非专指传统金融机构,例如银行、基金公司等等,将所有涉及到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建议应包含转接清算机构)等也一并纳入到整个反洗钱管理体系中来。结合近期破案的“跑分平台”“赌博平台”等重大案件来看,确实显得尤为重要。结合人民银行今年发布的加强终端实名制管理等要求,针对支付业务的管理问题和风险短板做了较多的细化要求,也希望能够通过反洗钱管理体系的融入,加强用户KYC准入的同时,能够肃清支付业务乱象,回归支付本源投身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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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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