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
时雨
当前,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发挥了很多积极作用,促进扩大了金融覆盖面、提升了服务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但与此同时,我国也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乱象,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也影响了金融和社会稳定。要做到因势利导,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有效管控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思考和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 金融科技的发展是否已颠覆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从历史上看, 国内外的技术创新一直伴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如过去的ATM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近年来迅速兴起的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应用加速了新型服务模式的诞生,但迄今来看,改变的主要是金融业务开展的形式和渠道,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及其本质特征。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仍然是存款、贷款、支付、证券承销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保险业务等等;金融的本质仍在于具有信用转换和流动性转换功能,由此导致其具有高杠杆和期限错配等风险特征,并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即使对于近年来国内外广泛关注的虚拟货币,国际组织普遍认为只是一种还不成熟的新资产,本质上不是货币,也并未因此而产生新的金融业务模式。
对于当前所谓最具“创新”色彩的蚂蚁集团,穿透来看,其基本的业务模式仍然是支付(支付宝)、吸收存款(网商银行、支付宝历史上曾经形成的客户资金沉淀)、发放贷款(网商银行、两家小贷公司、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基金的余额宝)、代销金融产品(支付宝连接到余额宝所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资管产品代销)、保险业务(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与商业保险高度相似的“相互宝”)等。只不过是支付宝这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偏离支付主业,扩张成为了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使蚂蚁集团实质上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成为了全世界混业程度最高的机构。
2、 大数据风控是否已颠覆传统风险管控体系?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在信贷流程中运用大数据和基于大数据的风控技术,对于改进风险分析审核、扩大普惠金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公司的信贷评审模型大多处于黑箱状态,其有效性还没有经过完整经济周期和压力情景的检验,一旦发生极端事件,模型可能失效并导致大额损失。同时,与国内外金融机构主要采用的征信数据相比,互联网企业采用的交易、行为和社交数据用于信贷决策是否可靠有效,也还有待实践检验。实际上,目前互联网企业主要依靠其商业生态来获客和收集信息,其风控的核心逻辑是小额分散,也就是依据大数法则,通过扩大客户数量、降低单户授信金额、收取较高的贷款利息,并依靠其对电商平台和客户信用评分的独特控制力来管控风险,因此不宜高估其“大数据风控能力”。在市场过度竞争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放松信贷标准,增大整个行业的信用风险。另外,大数据的采集和使用也面临客户隐私保护等一系列合规问题。相对于将大数据用于信贷评审(贷前管理),抵押、质押和担保是国内外信贷业务中普遍采用的风险缓释手段(贷后管理),这两者相互补充,适用于不同类型、金额和信用等级的信贷,并不意味着大数据风控一定比运用抵质押和担保手段更为“先进”。还需要关注的是,随着大数据和模型的广泛运用,可能会因算法趋同而导致市场参与者采用相似的交易策略和风控指标,其行为趋同更易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从而放大金融市场的波动。
3、 什么是真正负责任的普惠金融,进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新金融”?
是不是真正负责任的普惠金融,进而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新金融”,不宜由自我评判,至少需要以下几方面的考量。一是有没有进行诱导式、掠夺性放贷。造成借款人超出其债务承受能力、还款能力和意愿过度负债,增大系统性风险隐患。二是业务模式是否有利于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导致“普惠”变为“普贵”。花呗借呗的年化利率一度曾接近24%,近期有所下降,但也在15%左右;同时,“支付宝-余额宝-银行存款-花呗借呗模式”代替传统的“银行存款-贷款模式”之后,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从银行贷款的5%-6%上升至了15%。三是有没有做好消费者保护。金融科技的发展运用,不应只追求快捷和便利,还应符合消费者的真实合理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为此,需要考量其有无过度营销、有无充分披露信息、有无捆绑销售、有无不当催收等等。目前花呗借呗利率以日利率形式披露,没有按规定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双十一”等时期常常被设为默认选择,客户容易被剥夺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权并“被贷款”;通过APP客户端强制获取客户通讯录等信息,若客户违约,催收公司往往向通讯录中的相关联系人催收,损害当事人权益。那么,“世界期待的全新金融体系”是否应是由这样的“普惠金融”构成呢?
4、 金融创新的代价实际在由谁承担?
由于金融业具有内在的脆弱性、风险外溢性和负外部性,在历次金融危机发生后,实体经济都遭受了巨大损失,不得不由国家和社会公众付出高昂的救助成本,并进一步拖累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9年统计,之前有20多起危机造成的损失均超过GDP的15%,对经济运行带来的间接成本还更高,其估计因金融产品过度创新、过于复杂导致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冲击将超过以前历次危机。这些损失最后并非由“创新产品”的设计者,而是由纳税人,也就是社会公众来承担。近年来,我国在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方面也有过深刻教训、交了昂贵的学费,不仅由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付出巨大的代价,而且干扰了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所以,不当创新、无序创新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阶段性得益的仅是少数机构和个人。
5、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新与监管是否还需要借鉴历史和国际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历史是一面镜子,鉴古知今,学史明智”“要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从全球金融业发展历程来看,历史不会重复自己,但会押着同样的韵脚。虽然每次金融危机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追根溯源,均与金融过度自由化、金融创新过于复杂、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广泛存在,超过了微观层面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宏观层面的监管能力等因素直接相关。因此,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新与监管始终需要具有历史眼光、世界眼光,不断总结借鉴历史和国际经验。“昨天的监管”并非一无是处,巴塞尔协议也并没有过时。从历史来看,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在发生系统性风险之前,都经历过一段信贷高速增长、杠杆水平高企的时期。巴塞尔协议的本质就是控制金融业务的杠杆水平,并确保全球银行业在统一的标准下公平竞争,防止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依靠高杠杆无序扩张,导致不公平竞争并危及全球金融稳定。巴塞尔协议也在总结历史经验中不断完善,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就在资本监管之外,增加了流动性监管和风险集中度控制的量化标准;在微观审慎监管之上,增加了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当然,实施巴塞尔协议只是避免发生金融危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防范系统性风险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金融稳定框架,除了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稳健的金融机构、有序的金融市场、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有效的危机处置机制等等,这正是世界各国总结历史和国际经验形成的高度共识。
6、 我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监管体系?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金融业务的形式和名称更加复杂多样。如何既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积极作用,又有效应对潜在风险,成为当前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当始终重视把握好金融创新、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平衡,持续完善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有效性。金融监管应当具有适应性、一致性和穿透性,确保严格落实金融与非金融行业相对分离、金融业持牌经营、相同业务同等监管原则。“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更新完善监管规则。当前的重点是研究梳理哪些规则已不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需要进行修订完善。为此,监管者应当与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保持密切的沟通交流,既耐心倾听各方面意见,又善于冷静辨别、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被市场舆论所“左右”。另一方面,需要透过外在的技术形式,准确判别各类“新业务”“新产品”的业务实质,并据此实施相应的监管规则。“一致性”是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使命,通过将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并确保实质相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遵守相同的监管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秩序。避免由于不必要的监管差异,人为造成不公平竞争,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机制,破坏整个行业的合规和风险文化。“穿透性”则是实现“适应性”和“一致性”的前提和必然要求。此外,互联网行业的规模效应和“赢家通吃”特点容易形成“寡头垄断”和“跨界交叉”的市场格局。我国也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将反垄断审查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于蚂蚁集团,监管者需要思考和明确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是否应当尽快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从机制上隔离实业与金融板块;除了将集团内的持牌金融机构(网商银行、天弘基金、众安保险、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等)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是否还应将所有类金融机构和业务,如支付宝、小贷公司以及由其交叉融合形成的类信用卡产品(花呗借呗),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另外,是否还应按照归并同类业务原则,对同类(如业务实质为信贷)的持牌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业务进行整合,如将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并入网商银行,防止利用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的规则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分析判断“相互宝”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若实质为商业保险,是否应并入集团内的持牌保险机构等等。
(本文作者为资深学者 时雨)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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